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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通州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通州区科普服务能力,规范科普基地管理,促进辖区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区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展教具开发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本区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

2、扬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第三条区科普基地包括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科技企业类、研发与传播类四类。第四条区科普基地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和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共同管理。第五条区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普基地的申报、命名、运行、管理和服务。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申报命名为区科普基地,原则上应在本区内具备科普工作基础,且面向辖区市民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3、和不良记录;(二)有完善的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场所和服务载体;(三)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性、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或优惠。第九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区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场馆类:是指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陈列馆、体验馆等科普资源机构。应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科普场所、科普设施、科普资源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条件;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室内科普展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已获得市

4、级及以上行业相关科普基地命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或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15场次。(二)自然资源类:是指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资源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经费投入保障;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室外展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科技企业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企业;运用现代生物技术、物联网技术、智能机械自动化技术、新型作物栽培技术等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示范推广等活动的机构。应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或兼职工

5、作人员;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基本条件;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室外体验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1500人次或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10场次。(四)研发与传播类:是指开展科普设备、展教具等科普产品研发,或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手段开展科学知识传播的机构。应有固定的科普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人员等基本条件。其中,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年度研究开发计划和必需的研发条件;有稳定的科普研发费用保障;每年研发的科普产品原则上不少于10个并广泛应用。传播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科普传

6、播平台,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原则上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5万人次。第十条各街道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区科普基地申报进行推荐,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所属或行业管理单位的科普基地申报进行推荐,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国家级、市级单位在我区开展科普工作的可直接申报。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第三章命名第十二条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

7、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实地踏勘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通州区科普基地”,自命名之日起3年内有效。第十四条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每年共同组织一次区科普基地申报命名工作,对有效期满的区科普基地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可继续命名区科普基地。第四章运行第十五条区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认真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等承诺和责任。第十六条区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科学健康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点,创作科普载体和开发科普产

8、品,不断提升科普服务能力。第十七条区科普基地应积极配合属地开展科普宣教工作,积极参加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并按要求以基地身份开展特色活动。第十八条区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日常活动开展情况应及时向区科委报送。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负责对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推动区科普基地能力建设,提高科普服务水平。第二十条各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科普基地属地化日常管理,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所属区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促进区科普基地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由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9、相关区科普基地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以区科普基地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区科普基地命名:(一)严重违法违纪,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四)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丧失,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五)申报、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市区有关部门处罚的;(八)连续两年不报告科普工作计划、活动信息和总结报告的。第六章服务第二十三条

10、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区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开展科普活动等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大力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培育和推荐区科普基地申报市级、国家级科普基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教委和区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州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通科发20*号)同时废止。关于通州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通州区科普服务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辖区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北京

11、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科技资源实际,区科委起草了通州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区优质科普资源现状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科技服务目标,对申报、运行部分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一)办法的总体架构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即:总则、申报、命名、运行、管理、服务、附则。(二)办法的具体内容1、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提出了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法规依据、适用范围,设置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科技企业类、研发与传播类四种类型,明确区科普基地的管理机制;2、申报部分:共五条,规定了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基地的具体要求

12、采用街道乡镇、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单位申报的可以直接报送,每年组织申报评审,有效期满进行复核;3、命名部分:共三条,明确了基地申报评审由三家单位组织,采用形式审查、实地踏勘与会议评审结合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一次命名3年有效;4、运行部分:共四条,规定了区科普基地应当履行的公共开放、服务责任,开展科普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基地应配合属地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报告;5、管理部分:共四条,明确了命名单位的监督指导职责,街道乡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于区科普基地的属地化管理、日常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后的整改处置,列明了8项退出条款;6、服务部分:共一条,提出了促进区科普基地发展的相关举措;7、附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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