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国动规(2025)1号)各区国动办,市民防监管中心:为深入推进本市人民防空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120229号),市国动办制定了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并经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
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监管。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宽严相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质量和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对符合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不予处罚。二、坚持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劝导示范等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遵守人民防空各项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加以整改。四、不予处罚清单
3、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民防规(20201号)同时废止。附件: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年7月30日附件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法律依据1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设置障碍装置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1 .初次违法;2 .导致不超过三扇人防门启闭不畅,但不影响民防工程主体结构;3 .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
4、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2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1 .初次违法;2 .导致不超过三处人防门密闭橡胶条或闭锁装置等零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3 .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
5、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3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1 .初次违法;2 .导致不超过三处防爆波活门零部件或超压排气活门零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3 .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4单位
6、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1 .初次违法;2 .导致不超过三处呼唤按钮零部件或通风信号箱及相关零部件、灯具缺失或故障,无法正常使用;3 .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5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1 .初次违法;2 .在人防工程使用中,给排水、电气等管线擅自
7、开孔穿越人防主体结构,开孔数量不超过二处,且孔径不超过50mm;3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果。6建设单位未向市或者区国动办报送人防工程竣工档案1 .未按照承诺期限报送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的;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3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民防工程竣工验收
8、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1 .初次违法;2 .在人防建设工程施工中,给排水、电气等管线擅自开孔穿越人防主体结构,开孔数量不超过二处,且孔径不超过50mm;3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9、第三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O元果。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8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设计人防工程1 .初次违法;2 .在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等未采取挂墙式明装设计的;3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10、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9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技术、管理人员,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
11、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责令暂停施工。10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1、初次违法;2、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3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安排首次上岗施工作业人员的实习操作时间不足三个月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12、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Xo12单位或个人出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1 .初次违法;2 .出租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3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第四
13、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13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1 .初次违法;2 .使用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3 .责令限期改正后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或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14、予以赔偿。14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5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人防工程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对公众开放
15、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6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能按要求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6、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17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1 .初次违法;2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果。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