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
2、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依法依规录入相关业务系统后自动归集到管理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
3、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章指标体系建设第五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能力验证、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以1年为1个信用风险分类周期,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和优化调整。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七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
4、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模型。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第八条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管理平台,结合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检验检测机构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动态更新数据。第九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一)在监督检查中或者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二)及时报送统计年报的
5、三)参加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第十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一)在监督检查中或者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发现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二)及时报送统计年报的。(三)参加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全部为“合格”,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补考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或者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不存在依法需要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补考合格”的,应定为B类。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
6、定为C类机构:(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在监督检查中或者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五)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或者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六)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七)未及时报送统计年报的。(八)参加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授权签字人考核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第十二条存在下
7、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但不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四)两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六)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的。(七)未按照要求参加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有授权签字人未按照要求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的。(八)云南省企业信用
8、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或者因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符合多个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的,按照最高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依托管理平台定期更新、调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指标信息,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准确。第四章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五条管理平台与云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等系统或者平台互联互通,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
9、管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应当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二)对
10、信用风险分类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不跨年度连续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对成立不满一年、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适当增加其在B类检验检测机构中的抽查比例。(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严格监管,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
11、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以下差异化服务措施:(一)对资质认定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信用风险分类持续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二)对资质认定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信用风险分类持续为B类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被责令改正事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三)鼓励A类和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扩项、变更。符合告知承诺许可条件的C类和D类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扩项、变更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
12、积极参与组织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第十九条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推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使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杨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