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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docx

1、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对敢为人先、开拓

2、创新、探索未知而出现的无主观故意的失误和错误,与弄虚作假、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情形。依纪依法,容纠并举。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创新活动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三条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使用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及科技人员,在开展探索性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确定性及风险性高的成果转化、科技领域股权投资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无主观故意的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

3、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三)没有谋取私利。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

4、当利益。(四)主动担当作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容错免责情形。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的主要情形如下:(一)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或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履行

5、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省科技厅批准,按项目结题给予验收,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三)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四)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在新领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

6、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六)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现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经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后,以单位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执行情况

7、总结报告等)。省科技厅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当对照容错免责情形,对相关材料进行研判,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受理意见,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原因。第七条省科技厅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第八条容错免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情况核查:省科技厅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开展情况核实,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形成核查报告。(二)审核认定:根据情况核查及专家评估情况,在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省科技厅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

8、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省科技厅应于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4个工作日。情况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三)反馈归档:省科技厅应在作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备案留存。涉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作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依据及理由。第四章纠错程序第九条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一经发现科研失误、错误,由省科技厅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9、实施纠错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对有必要采取纠错程序予以整改的,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三)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偏差、失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0、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十条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误、错误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受影响。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容错免责的科技创新活动,财政结余资金、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资金、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应在60天内按原渠道足额退回。第十一条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需对科研失误、错误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总结教训I,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省科技厅存档。省科技厅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误、错

11、误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第六章组织保障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委科技委办公室牵头,省科技厅商请省纪委监委定期或不定期研讨全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工作,及时通报沟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中碰到的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省科技厅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用多元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组织开展典型经验总结,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

12、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科技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奉献精神,树立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学术品格,勇于探索、敢于超越,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创新型云南建设的奉献者。第十四条国家和省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文件对容错免责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规定未作详尽说明,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附件: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表附件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申请容错事由申请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合章)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埋意见年月日(忐章)工作小组情况核查意见年月日(合章)科技行政管理

13、部门认Xt亮1、见年月日(忐章)注:需附上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科研和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在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31号)基础上,按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可操作性,修订起草了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一)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生态环境要求。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纲要指出,要重视科研试

14、错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要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完善试错容错纠错机制。2022年1月1日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科技创新领域的尽职免责事由,为健全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2024年6月24日,习近平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培育创新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基因,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使崇尚科学、追求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20年,我省出台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从省级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

15、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二)原办法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新要求。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31号)是我省支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之一,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9日。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探索的过程,从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来看,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工作从夯基础、搭框架向强功能、提质效转变,部分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二、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

16、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健全创新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修订内容及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强化政策取向一致性。修订办法充分听取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意见建议,强化政策制定前端与管理监督后端

17、在政策取向上的一致性,树立审计监督支持容错免责的鲜明导向,同时确保容错免责机制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之内运行。(二)强化工作程序规范性。修订办法增加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表”作为附件,进一步规范容错认定程序,实行全程留痕,保证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同时,细化完善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纠错程序、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有关规定。如第十条,完善容错免责的科技创新活动退回资金情况,新增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资金、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及退回时限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完善科技创新活动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三)强化容错免责协同性。为推动政策落实落细,修订办法明确,情况核查时省科技厅成立

18、工作小组,反馈归档时容错免责认定相关资料抄送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备案留存,结果应用时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了科技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了容错免责信息共享与结果互认渠道,形成了协同发力抓容错纠错的良好局面。四、主要内容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节,16条措施。包括总则、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纠错程序、结果应用、组织保障、附则等方面。主要内容为:(一)第一章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第二章适用情形共3条。主要明确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列举了容错适用情形和免责适用情形。(三)第三章”认定程序共3条。主要明确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四)第四章“纠错程序”共1条。主要明确容错免责后开展纠错的具体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五)第五章结果应用共2条。主要明确获得容错免责认定后的结果处置和相关工作要求。(六)第六章组织保障”共3条。主要明确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指出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明确了办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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