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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附件1共青城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

2、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第四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第五条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第六条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七条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一)林下空间

3、种植、养殖经营的;(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合作经营林权的。第八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0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4、第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三)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四)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第十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

5、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林业股递交申请材料,林业股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二)现场调查。林业股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三)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

6、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登簿发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五)林业股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六)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第十四条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第十五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

7、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

8、移的;(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表;(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章质押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收益权质押

9、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质押登记。第二十一条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收益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

10、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二十四条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

11、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第五章登记管理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第二十七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市自然资源局的更正章。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林业股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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