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背景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立法思路,共设八章,七十五条,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为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24年底对比条例施行前,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其中,可回收物回收量11113吨/日,增长50.9%;有害垃圾回收量0.4吨/日,增长14.3%;厨余垃圾回收量6220吨/日,增长185.3%;其他垃圾处置量17489吨/日,下降12.9%
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从32.2%提高至49.1%,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中取得95.6分,位列超特大城市第一档、第3名。在此期间,国家、广东省相继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相关性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同时,随着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深入推进,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我市现有工作实际出现一定偏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优化完善。二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深圳加快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具体举措。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
3、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关键小事”,也是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大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了深圳建设城市文明典范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赋予深圳“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重大历史使命。做好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各行各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深圳加快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具体举措。(二)修订条例是进一步落实市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条例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必然要求。2022年8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检查认为,条例在制定之时,各相关条款对我市垃圾分类工作
4、规定较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垃圾分类实际工作,因此,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指导工作方案及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适时启动条例评估工作,优化完善条例相关条款,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法治保障。(三)修订条例是捋顺与国家、部委及省等上住法条款一致性,提高执法公信力的现实需求。一是固废法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更全面。相比条例,固废法明确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商品过度包装,以及垃圾处理单位未落实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及时公开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条例对未按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设置的罚则与省条例设置的罚则不一致,
5、条例对个人拒不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二百元罚款,省条例对个人拒不改正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两者规定不一致容易导致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不同的行政处罚,影响执法公信力。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各类主体责任相关规定1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相关规定参照省条例,在条例第十六条中增加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2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相关规定一是参照省条例,在条例第十九条中新增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工业园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规定。此外
6、明确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二是结合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完善条例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职责要求。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对投放点和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更新职责,保障投放点和收集容器的完好、整洁。3 .优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调整为: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4 .优化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相关规定参照省条例,且考虑到我市餐饮
7、服务提供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习惯已逐步养成,因此,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调整为“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二)优化完善餐厨垃圾相关规定1 .结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实际情况,明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隔油等预处理设施;与所在辖区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所在辖区依法确定的企业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
8、圾中交给收集、运输企业。同时,在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新增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定义。2 .完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相关规定,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未取得收集、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区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区主管部门依法发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3 .完善餐厨垃圾处理相关规定,明确餐厨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和行政许可制度。在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处理行政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活动。明确申领处理许可证的企业需达到的要求。市、区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9、本辖区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市主管部门依法发放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鼓励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服务。并新增”不得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相关规定。(三)优化完善其他条款规定1 .根据最新印发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计导则,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细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计导则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等设施。2 .将条例第十七条中涉及分类投放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是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为: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二是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为:餐厨
10、垃圾及其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及存放;三是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害垃圾投放相关规定调整为:有害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3 .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对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害垃圾定义进行优化。4 .删除条例附则第七十四条关于相关用语的定义,相关用语的定义将在其他标准或文件中说明,不再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四)优化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通过条例与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分析和评估,为保证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内容的完善性,从以下方面对条例法律责任章节进行优化完善。1 .修改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中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之与省条例相关
11、规定保持一致。具体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调整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调整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增加:或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在住宅区公共区域
12、含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 .针对新增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履行的职责,相对应的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条第一、二款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未按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隔油等预处理设施的,或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排水规定处罚。拒不与所在辖区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合同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调整了针对未将餐厨垃圾交由所在辖区依法确定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具体调整为:对违法单位罚款金额由
13、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调整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违法个人罚款金额由“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4 .针对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新增规定“不得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相对应的在条例第七十二条增加法律责任条款: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5 .参照省条例,在条例第七十三条增加条款,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 .参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在条例第七十四条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