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3.16KB ,
资源ID:583855      下载积分:5 金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发送邮件至doc331@126.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行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的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

2、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J向-v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投放、运输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旧货流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规划布局与网点设置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县容县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则。第五

3、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以维护县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为目标,实行科学布局。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未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取缔。第八条新增网点应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规范建设。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设立废品回收堆放点:(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饮用

4、水水源地、居民小区进出口及主要通道两侧;(四)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五)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六)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堆放点的,应当一周之内停业并在一个月内限期迁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或堆放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符合各相关部门规定后,方可从事经营

5、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特定领域的再生资源回收需要取得专项许可的,从其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吊销、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商务、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先到乡镇派出所征求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设置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面积需30平方米以上,应当有稳固的厂房,不得露天堆放。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

6、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封闭住宅小区回收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并取得物业服务单位的同意。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局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分拣、储存、运输、集散、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

7、治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按照规范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回收储存再生资源应根据再生资源品类分区储存,回收的物资应及时转运。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不得

8、私自拆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镇电池、各类化学品废弃物等危险物品回收业务的,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杜绝火灾隐患。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七)淫秽物品;(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二)欺行霸市,强买强

10、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五)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六)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住宿区域与货物存储区域混设,生火做饭场所与住宿区域及存放货物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三)回收的废纸、废塑料等可燃物靠近火源,随意使用明火,不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四)货物乱堆乱放,阻塞和影响消防通道;(五)高堆货物不整齐、不稳固;(

11、六)随意占用公共道路存放、打包、分拣、装车货物;(七)随意丢弃、填埋货物,随意焚烧货物;(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商务发展中心是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政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纳入用地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或者设施。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危险固废及违法收购杂物等不当行为。县

12、行政审批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非法堆放物料、垃圾等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网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回收网点布局,协调场地供给并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并积极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城市管理、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治安管理、市场秩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发展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时间暂定为两年。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