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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x

1、星怒政务借怎化项9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竹溪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程序和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在项目报建环节中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推进技术评审程序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或需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2、用于支撑县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是指在信息化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熟悉信息化领域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通过报请县政府资格审核同意,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县数据局、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协同管理机制,相关职责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及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编制计划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和

3、运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投资与收益相匹配。县数据局做好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方案评审、参与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专家库,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指导、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县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及密评备案、信创适配等审核及监督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综合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资评审以及政府采购监管,指导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4、另有规定或要求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建设:(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业务专网,新增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的项目;(二)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项目编制中未与县一体化公共数据中心,大数据能力平台对接共享数据的信息化项目;(三)涉及到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但未按照湖北省”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上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供湖北省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相关数据的项目;(五)涉及到政务服务建设内容但未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统一的政务服务门户开发的应用程序;(六)原项目未超过服务期限或尚未竣工验收,又新增建设内容的项目;(七)功能单一,或功能设置上存在加重基层

5、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的项目;(八)不符合信息安全、商用密码应用、信创适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九)国家、省、市规定不得建设的其它情形。第二章项目论证与规划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相关内容应涵盖项目实施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部署需求、生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方案、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投资概算、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需求调查及审查。第七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对全县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进行

6、论证并加强统筹,规划复用,避免重复建设。县数据局每年8月征集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编制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形成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安排资金保障。未纳入年度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或者确属必要的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追加纳入项目建设规划,按程序开展建设。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九条对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开展项目筹备工作,按照预定时间节点完成立项资料的准备,报县发改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立项。

7、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核,并及时进行密评报告和信创采购手续备案。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对建设方案中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第十一条县数据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评审申请后,对通过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核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专家组复查。县数据局结合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出具技术评审综合意见。技术评审综合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将项目建设方案、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审核意见、技术评审综合意见、财政

8、投资评审意见纳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第四章技术评审流程第十三条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明确建设主体或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单位),由主体单位负责申报技术评审。第十四条申报技术评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列入当年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报请县政府同意,报评项目须明确资金解决渠道。所有信息化项目,由建设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推进其它报建手续办理。第十五条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由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初审、评审、修改报备五个环节构成。(一)项目主体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报评的建设方案应成熟、清晰、明确、具备可操作性(非可研方案或初设方案),报评的建设方案扉页中应包含方案名称、主体单位、编制

9、时间、目录页码等,建设方案正文内容应具备项目名称、主体单位、建设范围、背景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投资概算清单等要素。(二)项目主体单位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后,项目建设依据、立项批复、资金来源渠道等相关佐证材料,向县数据局申报技术评审。建设方案报审时需同时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版(一式贰份,扉页及中缝处盖章)及电子版。(三)县数据局负责对主体单位申报的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对不满足“统筹规划、集约发展、信息共享、数据融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将向报评单位反馈,由报评单位负责对方案进行修正。(四)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数据局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对于一般项

10、目,由县数据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对于较大和复杂项目,由县数据局组织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第五章专家技术评审会第十六条专家技术评审会参会人员由项目主体单位代表、评审专家,县数据局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将邀请与项目相关单位代表列席。第十七条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由县数据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流程如下:(一)提出需求。项目主体单位提出项目技术评审需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库管理部门对接联系。(二)抽取专家。县数据局从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评审专家名单。(三)确定专

11、家。专家库管理部门依次通知候选评审专家,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评审专家名单。(四)召开会议。县数据局通知项目主体单位和评审专家按时参会,并负责技术评审会议会务。第十八条参加技术评审会的专家数量必须为单数,原则上申报投资概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含专家组长);申报投资概算大于500万元(含)小于100O万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含专家组长);申报投资概算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7人(含专家组长)。第十九条经正常程序抽取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县数据局应在评审会开始2小时前,从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做为补充。若评审专家人数不满

12、足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评审会延期召开。第二十条需复评的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评审。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则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第二十一条技术评审会流程为陈述、询问和专家组审议三个环节,项目主体单位代表参加陈述、询问两个环节。(一)项目主体单位按照专家人数准备建设方案,向评审专家组汇报项目建设方案。(二)评审专家组对建设方案中存在的疑问向项目主体单位进行询问,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现场给予解答。(三)陈述、询问环节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负责整理汇总。(四)县数据局负责综合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向项目主体单位

13、出具正式技评意见函。第二十二条针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主体单位按技术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报县数据局存档备案。第六章项目实施与变更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防护,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五条项目建

14、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六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且在200万元以下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后调整,并报县发改局、县数据局备案:(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重大政策调整,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项目变

15、更应按程序做好档案管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七章项目质量保证与运行维护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在前期制定好质量要求,双方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质量,并在建设合同中明确运行维护相关内容。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当包括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数据共享情况和系统服务咨询评估、例行操作、响应支持和优化改善,以及进行性能监视、事件问题的识别分类,报告系统和服务的运行情况,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故障。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提供合理期限的质量保证(成品产品可采用行业通用保质期)和运行维护服务,确保建设的信息集成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运维服务期以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算。第三十条运行维护应形成日常运行监测报告

16、软件硬件配置管理文档、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文档等内容。相关文档应在运维服务协议中明确体现,并作为运维工作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运行维护须做好配置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定对应管理制度,所有软硬件设备的配置设置文档化,硬件设备更换更新台账化。第八章项目评价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线上管理模式。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根据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县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组织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

17、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五条县数据局、县机要和保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措施。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以及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

18、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建设成效负责。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验收的条款要求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邀请县数据局参加,一并附上建设总结、演示系统运行情况、系统对接情况、数据共享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县数据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论证规划、评审、审批、备案的;(二)未按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建设的;(三)未对项目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治理、分类分级、汇交共享的;未在县一体化公共数据中心、大数据能力平台进行注册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的;(四)涉及城市数

19、字公共基础设施小类编码数据,未按照湖北省“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上图标准对接上图的;(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未取得第三方机构测评报告、或测评未通过的;(六)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况的;(八)经研究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形。第十章信息化专家入库管理第三十九条.入库的信息化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

20、的政策理论水平。(三)具有信息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信息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大学专业高度吻合,专业技能特别突出、行业公认度较高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四)原则上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热心为技术评审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3 .被开除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4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

21、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5 .受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专家入库程序:(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库候选人,入库候选人需填报竹溪县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 .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竹溪县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及承诺书;2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4 .个人研究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二)资格审查。县数据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

22、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三)公示。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需满30个日历日。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四)批准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经县数据局审核,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批准入库。第四十一条.入库的县政务信息化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参与技术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及评审结果的知情权;(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

23、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在技术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五)对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七)自愿申请退出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八)根据个人时间安排,决定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九)参与评审活动时可查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十)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

24、审;(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服从评审现场管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评审项目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三)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回避规定(详见第四十三条);(四)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无法参加应至少提前4小时告知;(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流评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报酬、礼品和资金等;(六)出具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

25、八)配合主管部门答复评审对象的询问和质疑,配合处理相关的投诉、复议和诉讼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一)与评审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二)与同一批次任一项目主体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离职、退休未满三年)的,或为项目主体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主体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四)同一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之间有配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性的;(五)为评审组织单位在编(或挂职、借用、聘用等)工作人员的;(六)与评审对象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

26、公平、公正的关系;(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县数据局发现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及时纠正。项目主体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技术评审会议召开前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第四十四条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报告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更新;(二)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每2年进行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由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五条专家评审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计算。第四十六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

27、家评审费。第十一章专家评价管理第四十七条专家评价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日常评价。项目主体单位对专家评审过程存在异议的,可如实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附件3),并向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二)年度评价。县数据局每年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评价表(附件4),并反馈至专家本人。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八条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所规定的任一负面行为记录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第四十九条专家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数据局提出异议,县数据局应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28、复。第十二章专家退出管理第五十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退出处理(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四)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五)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五十一条专家退出程序(一)退出申请。专家本人申请提出或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发起。(二)审核。县数据局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三)移出并告知。县数据局核定退出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第十三章专家的监督管理第

29、五十二条县数据局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从公共信用平台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退出处理。第五十三条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第五十四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涉密类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竹溪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机要和保密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竹溪县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2 .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3 .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4 .专家年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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