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四会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四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四会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会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四会市公安局2025年7月30日四会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结合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
2、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会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落户。第二章迁入登记(市外迁入、市内移居)第四条投靠亲属入户1 .办理条件被投靠人属本市户口,投靠人亲属(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房产并在被投靠人户籍地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
3、居住地址登记户口,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投靠人(含随迁人员)、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合法产权住房证明;(5)投靠人无房产证明;(6)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7)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以上居住证或粤居码。3 .其他要求投靠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供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权属方入户,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
4、署同意声明书,也可以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第五条稳定居住入户(一)自有合法产权住房居住1 .办理条件公民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迁入立户。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与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申请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自有合法产权住房证件。3 .其他要求申请人属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予单独立户。(二)共有合法产权住房居住1 .办理条件公民在本市共同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经产权所有人协商同意担任户主,本人可以申请迁入立户,其共同居住
5、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与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房屋所有权人的共有合法产权住房证件;(5)所有的产权共有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署户主担任协议书。3 .其他要求(1)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2)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原则上由份额最大的产权人担任户主。(三)个人租赁房屋居住1 .办理条件公民经常居住在本市租赁房屋满半年的,该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在租赁房
6、屋所在地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常住登记户口,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与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5)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6)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7)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以上居住证或粤居码。第六条挂靠公共集体户(一)迁入社区公共
7、集体户1 .办理条件公民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社区(居委会)管辖区域内,挂靠在非亲属户内,其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近亲属在本市无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到社区公共集体户,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2 .申请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4)申请人与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二)迁入农村公共集体户1 .办理条件公民在本市城镇无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管辖的自然村
8、内,本人原籍不在该自然村,因结婚等原因迁来该自然村,现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户主不愿意接纳其成为户成员的,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临时挂靠到农村公共集体户。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迁移人丧偶的,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其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4)申请人无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5)其他情形未成年子女办理随迁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证明
9、材料。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权属方入户,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也可以投靠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第七条稳定就业入户1 .办理条件公民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2 .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申请表;(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与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迁移人(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5)迁入单位集体户的
10、提供单位出具同意入户的材料。第八条办理流程和时限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7个工作日内呈四会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四会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6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第三章附则第九条亲属范围亲属范围含监护人(被监护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亲属的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第十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经查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户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国家、省和市对户口迁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四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