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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docx

1、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有涉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水利部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项目领导小组”),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国

2、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是本工程的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水利部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八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各自承办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第九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本工程相应级别的主管单位,根据国家防办和部项目办的要求负责对本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

3、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按照部项目办的委托或授权,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H一条部项目办组织编制本工程的整体初步设计报告,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水利部审批。整体初步设计报告应详细划定由部项目办、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分别承办的项目建设内容。整体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根据整体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对本级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经部项目办核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单项工程的建设严格按照批准(核定)的设计进行,不得擅自变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年度建设计划。因

4、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如技术进步、价格变化等),需要修订工程重要指标、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等设计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关键系统或重要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系统或方案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设计,由部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实施。重要的招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指标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指标变更报告,部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实施;非重要的招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指标的变更,由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项目办审核批准。第十三条部项目办根据本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提出本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将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部项目办,部项目办根据水利部下

5、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安排各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年度建设任务。第四章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整体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由部项目办向水利部提出本工程的开工申请。第十五条部项目办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划定的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项目建设任务,与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签订项目建设委托书,明确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建设任务和管理权限。第十六条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建设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招标投标,选取施工承包单位。本工程所需重大或批量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软件购置等

6、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招标采购。第十八条根据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或者部项目办的委托,各级项目办组织编制和审查招标设计文件,明确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后,根据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应将签订的合同报送部项目办备案。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办承办项目的通用设备、重大或批量设备的集中采购,由部项目办组织有关流域机构项目办或省级项目办实施统一招标,有关项目办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方式办理。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办要建立工程建设进度报告制度,按照基建项目有关规定指派专人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同级项目领导小组、上级项

7、目办报告旬、月、年工程建设进度表。第五章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本工程的质量由各级项目办分级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第二十二条本工程建设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进行监理。第二十三条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各级项目办或有关单位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工程质量,责任人要签字负责。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直至合格,否则验收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各级项目办有权拒付工程款。第二十六条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软

8、件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支付。第二十八条各级项目办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基建账簿。做到专门设账,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筹措本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并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入相应项目办的专门账户,一并纳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相应项目办应向部项目办提交配套资金到达各自专门帐户的凭据。第三十条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负

9、责所承办项目各类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上报,部项目办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整体项目有关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概算和投资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七章验收和移交第三十二条各级项目办应及时组织法人验收,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政府验收。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应按照“建设一个、验收一个、应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法人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政府验收的成果性文件还应报送部项目办。第三十三条本工程的验收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试运行

10、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三十四条各级项目办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2008)规定编制完成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相关规定报同级审计部门审计。整体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部项目办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项目成果交付使用单位。第三十六条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使用和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七条使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培训,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八条本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各级项目办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前,应向纪

11、检监察部门报送有关招标材料。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招标内容决定对招标采购重点环节或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四十条各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办要定期派人深入现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四十一条各级项目办要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及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上一级项目办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对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还被挤占挪用、滞留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并报部项目办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办2003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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