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协加工质量保证协议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产品协议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生产或加工某些产品(“产品”、“组件”或“零件”),具体委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以“采购订单”为准。二、品质管理1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甲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检验和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等。2 .乙方应根据经甲方批准的产品图样
2、标准样品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组织制造检验,所供产品必须满足需方对质量、数量、供货期的要求。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文件应予以妥善保存。3 .乙方在变更材料及分供方前,必须事前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生产加工。由乙方未通知甲方,擅自发生变更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 .甲方有权指定产品生产所需物料的型号规格及制造商,乙方如需变更,更改前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拒收变更后生产的产品。5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品管、工艺等相关部门对甲方采购的物料及甲方其他外协厂商生产的物料进行检验,并及时反馈相关检验结果及生产中的使用情况。6 .乙方必须对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外协厂商提供
3、的镀锌、发黑、热处理等表面处理的加工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 .对甲方提供的物料,乙方应在使用、搬运及贮存等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损坏。8 .对甲方提供的物料在乙方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书面报告。9 .经双方鉴定为甲方所提供物料不良的,由甲方重新提供合格材料进行兑换。10 .对因乙方防护或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物料损坏的,损坏率超过3%的物料,其数量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按甲方的采购价格赔偿。11对甲方提供的不良物料及人为因素损坏的物料,乙方应及时进行隔离存放,做好数量统计及不合格标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的品管和仓库等部门。12 .乙方承诺对出厂的
4、产品按以下项目甲方提供的检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全程把关,没有检测标准的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或标准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应进行100%检验。13 .甲方可随时根据乙方实物质量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检测项目。14 .乙方在供货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甲方有权拒收该批产品。15 .乙方交付的每批产品须自检合格,在向甲方交付产品时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三、交货期及交货数量1 .交货期依甲方委托生产加工之“采购订单”所示为准,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且取得证明,经甲方查明确为不可抗力者或与甲方协商日期外,乙方应按规定之交货期限交货。2 .乙方向甲方的交货数量
5、应以甲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为准,对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更改发货数量,对超出订单部分,甲方保留退货的权力,或不予以结算。四、产品防护要求乙方在产品的全过程生产中,如装配、搬运、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过程,应对产品进行防护,以使产品不受损坏。五、产品验收L甲方依据产品图纸、验收标准等技术规范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对整机产品,甲方将采取全检的方式验收,对用整机的零部件,甲方根据需要采取抽检或全检的方式验收,抽检方式按2828抽检原则或根据产品按采购约定要求进行。3 .甲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产品,甲方保留整批拒收的权力。4 .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乙方返工或返修后须经甲方
6、再次确认。5 .对到达甲方的乙方所生产的产品,甲方应在两周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否则将判乙方的来料为合格。六、不良品处理1 .对所有不良品,属生产工艺及材料问题,乙方承担返工维修之责;属甲方开发技术问题,乙方亦应配合甲方解决。2 .对甲方生产现场发现乙方提供的物料存在质量问题,若甲方要求,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理。3 .对来料检验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甲方可以无条件退货,退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4 .对拒收的产品,乙方将以换货的方式,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补发同等数量的合格品给甲方。5 .如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检查缺陷,分析原因,并及时将具体分
7、析结果和所作的改进措施提供给甲方。6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和改进工作。七、保密1 .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或持有任何业务上、技术上之机密者,乙方应负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乙方原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责任。2 .任何协议一方都不得为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合同一方应保证其员工和工作人员都遵守本条约定。八、协议之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者,且在收到未违约方有关该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十五(15)天内仍未有效纠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九、移转之禁止任何一方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之权利义务转予第三方。十、协议变更本协议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协议继续有效。十一、其他条款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更改,需经双方重新确认盖章。2 .本协议未定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