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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征.docx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工业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工信厅信发函2025270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5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

2、的申报、遴选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试点县(市、区)的申报、遴选和管理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四条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县区(含宁东)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第二章申报与遴选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基础。申报县(市、区)应具有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基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经济带动性强等特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二)聚焦主导产业。申报县(市、区)择优选取L2个细分行业,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

3、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三)着眼长远发展。申报县(市、区)应选择细分行业中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列入数字化改造的企业不少于40家,打造3个以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且改造完成后新增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二级及以上比例达到70%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四)培育重点企业。支持企业需在宁夏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

4、报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重点支持对本地区、本行业高质量发展带动作用强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第六条组织申报。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通知组织县(市、区)申报,由属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送推荐文件。申报主体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方案编制。申报试点的县(市、区)应按照问题导向、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期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初审推荐。由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

5、材料,出具推荐函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每个市最多推荐2个县(市、区)。第九条竞争性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推荐单位的实施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从申报试点的县(市、区)研究确定2-3个作为支持对象。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审定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对确定为试点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所列企业改造项目软硬件投资额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应在年内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第十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考虑年度资金总额、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申报总额,

6、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试点县(市、区)的支持资金额度。第十三条支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切块下达、分批拨付。试点初期先行拨付70%彳寺试点结束绩效达标后拨付剩余30%o第十四条试点县区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安排不低于90%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根据企业改造所达等级及企业软硬件投资额自行确定补助比例,补助范围包括数字化软件、云服务、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安排不超过10%的奖补资金用于奖励优质数字化服务商、推动链式转型的龙头企业、人才培训、第三方测评服务等。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市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自治区支持资金30%的

7、优先给予支持。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试点县(市、区)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十七条拟改造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第十八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试点县(市、区)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实施,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试点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并发挥效益。第十九条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激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选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原则上,列入名单

8、内的项目不进行调整,缺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清单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条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期满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上报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采取试点县(区)自评与自治区实地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重点评估被改造企业数量、数字化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等指标。自评报告由试

9、点县(区)于项目结束10日内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实地测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剩余奖补资金。第二十二条发现并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拟改造企业项目已完成改造,但存在建而不用的情况;(二)将试点期限之前已完成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包装成新项目参加试点改造项目的;(三)签订虚假合同、夸大改造成本、约定回扣交易、伪造改造成果等行为的;(四)利用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第六章附贝U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颁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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