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破解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引黄供水区内设区的市之间黄河干流地表水水权的交易与监督管理。第三条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坚持以水
2、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总量控制和统一调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在交易期间,交易水量不占受让方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指标和水量调度计划指标;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章可交易水权认定第六条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关于印发山东境内黄河及所属支流水量分配暨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作为市级行政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市级行政区域在黄河
3、流域相应调水年度的用水权利边界。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第七条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计划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等水量可以开展交易。鼓励并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设区的市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相应交易程序参考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进行;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展水权交易:.
4、一)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二)实际用水量超过分配黄河水量指标的区域或黄河地表水超载地区向区域外交易水权的;(三)交易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四)区域供水对象包括以下情形的: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新增取水建设项目;(五)不符合取用水监测计量有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水权交易第九条黄河供水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跨区域的用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间有序高效流转。鼓励区域之间依据年
5、度水盘调度计划开展用水权交易。第十条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第H条交易水量应根据区域用水效率、用水结构、节水水平、区域水权利边界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等进行初步核定。第十二条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交易期限不应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有效期;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应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交易。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交易期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有效期一致。第十三条
6、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价格一般由交易主体根据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的基准价格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基准价一般综合考虑水资源供需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源类型、输水成本、历史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依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就交易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后,提交交易申请报告,阐明交易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向山东省水利厅提交交易报告,山东省水利厅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审核,并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向山东黄河河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山东黄河河务局会山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核,并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
7、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五条交易审核批准后,交易主体按照全国水权交易平台规定的交易流程开展交易。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主体将交易协议报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备案,并申请权属变更。山东省水利厅通过山东省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管控指标监管备案等方式,山东黄河河务局通过制订或调整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计划等方式,对权属进行变更。用水权交易需要调整引黄口门工程取水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的,应按规定报请黄河水利委员会调整。第十七条交易期限届满后,交易双方协商延续交易的,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水权归还转让方。第十八条探索省级水银行建设,采取回购或收储等方式,完善丰富交易措施。第四
8、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管,跟踪评估用水权交易效果。第二十条交易主体取用黄河水资源,应遵从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有关规定。黄河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区域出现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黄河水量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第二H条在水权交易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暂停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交易主
9、体之间发生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水利厅和山东黄河河务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河水跨县(市、区)用水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水权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3月14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建立水权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培育
10、水权交易市场,但也要防止农业、生态、居民生活用水被挤占;2021年4月30日,在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2024年6月,在考察宁夏期间针对宁夏四川跨省域用水权交易,要求积极探索、规范推进;2024年9月,在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水权交易”。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对加强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健全用水权交易顶层设计是推动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键手段。2016年,水利部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2022年,水利部等三部委印发关
11、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4年,水利部相继印发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以来,山东省水利厅相继出台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2113号)、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水规字20231号),为推动我省用水权改革进程,完善用水权交易顶层设计,规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十四五”以来,我省用水权交易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交易水量逐年增长,得益于区域客水水权交易,2023年我省交易水量首次突破2.5亿立方米,近年来相关交易数据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同时,我省地区间黄河水用水需求与指标闲置并存,跨区域交易制度不健
12、全,跨区域黄河水交易需求潜力大但难实现的矛盾较突出。当前,受黄河水管理体制机制影响,开展黄河水跨区域水权交易涉及黄河水指标分配、调水计划、许可管理、取用水管理等多个方面,且因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缺乏黄河水水权交易相关指导性文件,导致推动跨区域的黄河水交易尤其是跨设区的市交易十分困难。2025年6月,水利部印发关于积极探索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为推动黄河流域水权交易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省水利厅积极研究贯彻国家层面用水权改革举措,借鉴先进省份成功经验,在分析总结我区域水权交易、客水用水权交易实践基础上,结合改革实际联合山东黄河河务局起草了山东省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实施办法(
13、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适应用水权改革发展要求,力求破除我省黄河水用水权交易桎梏。二、起草过程和依据2025年是全省水利系统改革攻坚年,深化水权市场化交易机制改革被列为重点改革事项,为落实改革部署,3月初,厅水资源管理处当即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办法修订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本次起草工作充分考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广泛借鉴吸收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关
14、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等内容和要求。4月初,完成了办法初稿起草;4月-5月期间,多次对接山东黄河务局征求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等部门及专家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了办法初稿。6月16日,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1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可交易水权认定、交易方式、期限价格、审核与管理、交易监督等内容。(一)明确办法所指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基本内涵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目的是鼓励
15、和规范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破解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总量控制和统一调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山东省引黄供水区内设区的市之间黄河干流地表水水权的交易与监督管理。(二)明确黄河水可交易用水权认定明确黄河水用水权。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关于印发山东境内黄河及所属支流水量分配暨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作为市级行政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
16、用水量,作为相关市级行政区域在黄河流域PAGE相应调水年度的用水权利边界。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明确可交易情形。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计划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等水量可以开展交易。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三)明确黄河水跨区域交易方式和内容明确交易主体是黄河供水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交易方式为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采取公开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
17、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并应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水量应根据区域用水效率、用水结构、节水水平、区域水权利边界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等进行核定。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交易期限不应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有效期;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应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交易。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交易期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有效期一致。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价格一般由交易主体根据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的基准价格协商或竞价确定。一般综合考虑水资源供需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源类型、输水成本、历史交易价格等因素。(四)明确黄河水跨区
18、域交易审核管理以水量分配方案指标进行交易的,向山东省水利厅提交交易报告,山东省水利厅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审核,并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交易的,向山东黄河河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山东黄河河务局会山东省水利厅组织审核,并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黄河水跨区域交易审核批准后,交易主体按照全国水权交易平台规定的交易流程开展交易。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主体将交易协议报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备案,并申请权属变更。(五)明确黄河水跨区域交易监管责任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黄河水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管。交易主体取用黄河水资源,应遵从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有关规定。黄河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区域出现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黄河水量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