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县域经济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县级市(以下统称为县)经济振兴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经济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政策体系,协调解决县域经济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经济振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县域经济振兴工作。第五条
2、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市场拓展、智力支持、志愿服务、捐资捐物等方式参与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活动。第六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措施、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县域经济振兴的氛围。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七条【产业规划布局】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省产业发展时,应当在产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跨区域协同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县域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3、全省产业规划布局,围绕全省产业集群建设,统筹县域产业规划布局,指导和支持县域产业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特色发展、融合发展、集聚发展。第八条【农业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因地制宜发展粮食生产、特色种养、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现代化海洋牧场,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发展数字农业、农村电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农
4、产品和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全产业链服务功能,提升县域农业综合效益。第九条【新型工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县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园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县培育壮大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探索布局未来产业。第十条【文旅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县域文化旅游资源,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品牌,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第十一条【产业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
5、科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县域产业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推动县域产业平台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主体多元化,提升县域产业平台建设运营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域产业平台动态管理和支持机制,推进县域产业平台提质增效,增强县域产业平台整体竞争力。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域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发挥县域龙头企业对产业集群的辐射带动与整合引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韧性和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
6、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县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县域民营企业,支持发展县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培育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第十三条【国企带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和规模效应突出的功能性国有企业。鼓励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加强与县属国有企业在县域资源开发利用、特色产业培育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县域给
7、予支持。第十四条【品牌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的培育和保护,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创建与推广。鼓励和支持产品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完善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竞争力。第十五条【招商引资】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域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和支持指导,高效配置招商资源,推动县域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规范招商、良性招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各县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开展招商引
8、资,统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比较优势招商引资,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决策、评估和激励机制,强化县域专业招商队伍建设,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第十六条【营商环境】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政务和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培训、帮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优化县域营商环境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第三章新型城镇化第十七条【县城分类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县城发展质量。县级
9、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合理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县城,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谋划县城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县城风貌设计引导,提升县城的规划建设水平。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县城市政设施体系,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防洪排涝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数字化改造,推动老化管网、老旧小区改造,强化县城运行基础支撑。第二十条【公共服务】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
10、加强县城公共服务保障,健全医疗卫生体系,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完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第二十一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权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鼓励发展符合县域实际、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第二十二条【商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推动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健全商贸流通网络,完善消费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联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公
11、共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间有序流动、均衡配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心镇、专业镇、特色镇建设,增强乡镇联城带村节点功能。第四章要素支撑第二十四条【要素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在县域高效合理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第二十五条【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依法保障县域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县域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省人民政
12、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增加县自主财力,强化县域经济振兴的财政保障。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县域经济振兴的财政投入,健全财政激励机制。第二十七条【投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域投资支持,定期评估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第二十八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金融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域金融支持与服务,完善县域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提高融资便利度,降低融资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金融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县域金融
13、需求,丰富和创新县域金融产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引导担保机构提供增信等措施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域技术创新平台、环境建设和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指导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升县域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建设创新型县。第三十条【人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域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保障等机制,鼓励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入县下乡服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订单式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县域技能人才自给率。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曰起
14、施行。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郡县治,天下安。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县域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五次考察广东,深刻指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要求广东下功夫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2022年,广东结合全省实际,作出了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定,紧紧抓住县域这个关键发力点,强化县域与珠三角地区的对接联动、协同发展,全面增强
15、县城的要素集聚力、产业承接力和人口吸引力,推进强县促镇带村,破解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难题。经过多年探索实践,“百千万工程”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积累了一系列新鲜经验,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制定条例,是我省进一步总结县域经济发展经验,强化县域经济振兴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二立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依据(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
16、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县域经济发展的短板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二)主要依据1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全面乡村振兴的意见等。2 .省级层面: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等。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5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本章共6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宣传引导等内容。第二章产业发展。本章共10条,主要规定了产业规划布局、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文旅产业发展、产业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国企带动县域发展、品牌培育、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等内容。第三章新型城镇化。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县城分类发展、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商业体系建设、县镇村联动发展等内容。第四章要素支撑。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要素配置、用地保障、财政支持、投资支持、金融支撑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持等内容。第五章附则。本章共1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