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救援队化建德管理实施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7号)等文件及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
2、队伍,包括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附件1)、驻区部队、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精准布局、精细管理,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打造专常兼备、反映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
3、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交警和平支队、消防救援和平支队等部门分别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相关保障工作。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和市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社会应急力量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第六条各街
4、道办事处是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第七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消防救援支队为常备骨干力量,以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协同力量,以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九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建具备专业人员、专业装备,能够处置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及跨灾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十条消防救援和平支队按照国家规定
5、组建特种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开展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一条武警天津总队执勤第一支队、区人武部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本区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第十三条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协调机制,引导具备专业救援装备、技能的社会
6、应急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宣传选树抢险救援志愿服务典型;区政务服务办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登记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配合做好登记审查,会同相关单位对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分类分级测评;区红十字会组织有关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借助市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
7、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或会同区人社局建立相关类别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调派有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担任应急救援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者应急救援力量编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具备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第十七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员应当志愿参与应急救援事业,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有与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无精神疾
8、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一线应急救援队员应年满18周岁。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先进适用的个人防护类、抢险救援类和综合保障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数量应与救援队员人数相匹配,能够满足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求,防范和降低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第十九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固定的训练、值守及装备器材存放等场地设施,满足队伍训练、管理、值班备勤等需求。第二十条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采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
9、规范加强建设。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二H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对接。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日常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除外)要建立和动态维护人员编成、装备配置、队伍驻地、主要能力、通信联络方式、指挥员信息数据库,实行人员能力评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附件2)。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附件3),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行动
10、的队伍及时向调派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区抗洪抢险、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区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消防救援和平支队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值班备勤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应保持在岗在位、通信畅通。根据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在汛期、重要节假目、重大活动举办等时期,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救援准备,视情前置
11、救援力量。(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指令或者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在指定位置集结,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三)培训演练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类型和自身专业特点,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装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
12、和效果评估。除上述三项制度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选配、装备管理等制度。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队员构成等情况,参照建立相关制度机制。第二十六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三)开展本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专兼职
1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四)承担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社会应急力量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二)协助做好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三)参加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其他
14、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训练、联合演练等活动,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与其他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联训联演联战机制,通过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能力。第三H-一条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人才
15、库的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与驻区部队、区人武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突击力量的日常联系、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建立与周边区签订跨区域联动协议,实现两地突发事件水域、空域、地域“三域一体”应急联动处置。第三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1次;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第三十四条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建设、管理、训练,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开展应急救援活动时,接受区应急
16、管理局的指导、协调。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注册登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专业能力、救援类型、装备水平等因素对社会应急救援队进行分类分级,从中择优选出部分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授牌,列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梯队,优先调度使用。第三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调度指挥:(一)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接受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挥。(二)突击力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调度指挥。(三)社会应急力量与事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的,应当立
17、即根据救援协议进行调度指挥;其他社会应急力量由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调度指挥。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已成立的,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指挥部未成立的,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第五章队伍保障第三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第三十九条按照政府主导、组建单位自筹、服务企业、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第四十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18、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由财政保障的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群团组织建立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指令和规定参加应急演练、分类分级测评等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善多元经费保障机制。第四H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所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依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区人民政府解决。第四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
19、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第四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第四十四条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命令、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第四十五条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等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通行政策。第四十六条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人员因公受伤救治绿色通道。第四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
20、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的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开辟绿色通道。区税务机关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购买应急救援装备、车辆落实相关购置税减免政策。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第五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管理调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队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对履行队伍建设管理职责不到位、不服从
21、指挥调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因处置不力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H条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可结合实际,细化本部门(行业、领域)、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措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分工2 .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名册3 .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名册附件18低老Q应急救援队e困建分工1.抗洪抢险、地震灾害、气象灾害、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本区洪涝灾害的
22、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人员搜救、灾民转移或疏散、抢险救援、紧急救护等任务;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开展我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2区建筑工程事故、供水事故等应急抢修队伍由区住建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道路抢通、废墟清理;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 .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清融雪应急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城管委牵头组建,分别负责开展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和燃气、供热等领域事故应
23、急救援,城区道路、桥梁路面除雪等工作。4 .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5 .区供电应急抢修、粮食应急保障队伍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负责粮食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6 .区治安秩序维护队伍由公安和平分局牵头组建
24、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7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交警和平支队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交通管控、疏导工作。8 .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卫健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9 .区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
25、级定性。10 .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区科技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信需要。11 .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2025年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登记表(牵头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序号队伍名称牵头单位信息参与组建单位数量(附表2)队伍编成专家总数参与救援任务情况(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主要救援领域单位名称分管局领导(姓名、职务、手机)处级负责人(姓名、处室职务、手机)救援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应急电话和传真队员总
26、人数常备力量(第一梯队)增援力量(第二梯队)最大量(第三梯队)2025年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登记表(组建单位)队伍名称序号组建单位信息队伍编成专家数量队伍所在地址主要救援领域单位名称分管领导(姓名、职务、手机)救援队长(姓名、处室职务、手机)应急电话和传真队员总人数常备力量(第一梯队)增援力量(第二梯队)最大量(第三梯队)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182025年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救援装备登记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队伍名称参与组建单位装备类别序号名称类型数量功能用途存放位置车辆装备器材装备车辆装备器材装备2025年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常备力量队员常备力量花名册队伍名称参与
27、组建单位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兼职联系方式资质证书救援专长专家称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查询地址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20附件3知斗臣屐行白急处置取责的白急优腭机构名册序号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名称应急指挥机构名称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名称1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平区抗洪抢险救援队伍2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平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3和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平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平区气象灾害监测队伍4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平区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队伍5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
28、急预案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住建委和平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6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平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7和平区除雪工作预案和平区除雪工作指挥部区城管委和平区清融雪应急处置队伍8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平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9和平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10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11和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市场监管局和平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12和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平
29、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13和平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平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14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平消防救援支队和平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15和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交警和平支队和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16和平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发展改革委和平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17和平区粮食应急预案和平区粮食应急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平区粮食和物资保障队伍18和平区治安秩序维护应急预案和平区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指挥部公安和平分局和平区治安秩序维护队伍19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区卫健委和平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20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局和平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21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22和平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平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科技局和平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23和平区测绘应急保障指挥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和平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