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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docx

1、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昆建通202022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云建审改办201910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审批服务便民企业、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85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

2、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能,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人防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3、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云建审改办201910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审批服务便民企业、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85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目的和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

4、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申请,由牵头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针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需要进行防雷竣工验收。二实施范围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5、础设施工程。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档案验收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验收。(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相关专业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管廊工程、城市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接管单位参加验收及场、站、人防、隧道、管廊等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防雷验收。三职责分工昆明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综合协调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

6、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质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依据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告知实施意见(昆政办201436号)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省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规程、验收文件。(一)牵头部门职责1 .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验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梳理,整合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申请表。2 .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二)各验收部门职责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

7、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1 .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细则。对出具的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一张清单之外审批服务事项。2 .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网上预审和窗口申报时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3 .明确验收人员。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8、并将验收人员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四验收时限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联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期限)。五申请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满足以下要求:L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4 .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5 .消防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6 .人防工程实体检查已通过,取得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以下要求:L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

9、十三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2 .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3 .消防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4 .人防工程实体检查已通过,取得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 .已按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意见完成排水工程建设。6 .燃气场、站项目已按气象部门要求完成防雷验收工作。六办理流程联合验收由昆明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各验收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验

10、收意见文件。(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联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上传相关资料。(二)受理申请提交申请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预审资料推送至各联合验收部门,各联合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论,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审核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可在审批系统自行打印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收到申报资料时,

11、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1 .建设单位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3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4 .联合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三)验收标准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验收。(四)现场联合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联合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各联合验收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各联合验收部门应

12、当按照确定的验收时间参加验收,不参加的,视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现场验收时发现涉嫌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联合验收工作。(五)验收结论出具各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建设牵头管理部门,各联合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牵头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1 .一次性通过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联合验收部门应该告知“通过“验收结论。2 .未通过(一票否决)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各自职责的问题及验收标准时

13、各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及整改清单提供给牵头管理部门。验收不通过的,牵头管理部门汇总需整改的问题,自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计入验收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待整改完成后,按照第六条再次申请验收。3 .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文件资料,不作为建设单位交房依据。七保障措施联合验收管理部门和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验收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主动跨前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八其他事项(一)建设单位可

14、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二)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按照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核实暂行办法(昆规通【2014】11号)对能分期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三)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

15、防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四)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细则。九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在全市试行。附件:1.1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1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2 .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样表)3 .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4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 .关于XX项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抄送:云南省“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八处。2020年1月17日印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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