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溪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梁溪区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
2、实施单位,对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并在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区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工程建设附属不可移动设施装备,不含智能化工程设施设备、项目建成后为实现使用功能所需可移动器具装备),原则上实行集中建设,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水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道路桥梁、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四)区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非盈
3、利工程项目。其中,应急保障、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专题报告区政府批复意见组织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从其规定。第四条无锡市梁溪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作为梁溪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和管理单位,负责推进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组织建设并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组织集中建设。由区建管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拟采用建设模式的建议,报区政府审定。第六条区建管
4、中心履行集中建设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职责,同时负责全过程建设模式集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全过程项目)的建设实施。由无锡市梁溪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政府投资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负责分阶段建设模式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以下简称分阶段实施单位)。分阶段实施单位依据与区建管中心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职责,履行分阶段过程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区建管中心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收取并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八条采取全过程集中建设的,区建管
5、中心负责从项目立项后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施集中建设;采取分阶段集中建设的,分阶段实施单位依据协议,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部分项目可在主体施工招标完成逢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实施集中建设。如项目推进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商议。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年度计划”梯次推进的计
6、划管理机制。项目使用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围绕省市条线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项目清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论证审核后,纳入三年计划项目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三年计划项目库形成后,抄送区建管中心,同时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前期研究。第十一条除应急性项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特殊性项目外,拟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计划项目库中选取。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具备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土地手续落实到位、建设范围拆迁到位等开工建设条件,确保年度计划的执行率。年度计划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常委会,提交区人大常
7、委会审议确定。第三章职责和分工第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提出纳入三年计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的申请;(二)明确资金来源及项目预算。配合区建管中心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前期申报材料需要的相关前置手续资金预算,负责编制及申报项目建成后为实现使用功能所需装备(如教育、医疗器具装备)资金预算;(三)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负责编制及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办理立项手续,如涉及立项变更或重新立项,需负责项目建议书的重新编制和申报工作;(四)确保项目所在板块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建设范围拆迁到位等工作,确保项目满足开工建设基本条件;负责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
8、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法定前置事项的办理,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五)参与概念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六)参与工程交付、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及时接收项目并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落实接管后全周期维护;(七)明确本单位的项目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监督、沟通、协调及资金落实、支付等事项;(八)针对房屋结构加固的改造工程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需提供房屋原始图纸、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产权证明等涉及工程实施的相关技术材料。第十三条区建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的组织建
9、设实施。对采用分阶段集中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与分阶段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集中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及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分阶段实施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预算,如果年度预算出现调整,负责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申请,区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参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必要的勘察勘测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法定前置事项的办理;(四)负责项目概念方案及估算编制
10、工作并会同使用部门组织论证,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五)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六)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七)负责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并签订合同。负责分阶段集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招投标并签订合同;(八)监督建设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九)负责建立对分阶段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分阶段实施单位负责的项目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
11、工、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十)负责组织或监督工程交付验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助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分阶段实施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负责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编制并上报竣工决算。监督分阶段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十二)定期向区政府统计上报项目推进情况。上报推进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分阶段集中建设的项目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及分阶段实施单位共同向区政府报告;(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分阶段建设实施单位职责:(一)依
12、据集中建设协议条款约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负责分阶段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材料检测等参建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并签订合同;(二)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依此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期、投资控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变更等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开展项目对外宣传,积极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诉及信访;(三)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四)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编制并上报竣工决算。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五)定期向区建管中心报告项目推进情况,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六)履行法律法规、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
13、五条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行为的监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体系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分工组织集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财政出资项目以财政概算评审意见为准。区数据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城市道桥项目外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集中建设项目信息化工程的论证审核、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文件要求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按照职责负责对建设工
14、程集中建设项目活动进行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监督管理;对市政道桥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活动进行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并且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区审计局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规划方案审批、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各街道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前期征地、场地调查、拆迁安置、社会稳定和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梁溪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15、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项目服务和指导,同时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配合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六条年度需要集中建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据三年计划项目库或年度计划向区建管中心提出集中建设需求或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其他需要集中建设的项目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办文单等形式予以明确或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由区建管中心启动集中建设程序。第十七条启动集中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由区建管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概念方案后,聘请相关专家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方案论证。投资明确、技术单一的项目概念方案和项目建议书可同步进行。第十八条区建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
16、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按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区数据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和相应职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批复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第二十条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调度。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一条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区建管中心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一)区建管中心作为集
17、中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内控制度统一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下,合理控制费用,涉及重大变更另行商议;(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区建管中心、分阶段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条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步论证后,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数据局核定并批复。第二十二条区建管中心作为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单位,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及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及监督审查流程。(一)
18、集中建设工程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其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建管中心、分阶段实施单位按照分工,履行招标人及建设单位职责。其限额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相关规定调整;(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由区建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条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予以明确;(三)分阶段实施单位作为招标人,其招标采购制度、流程、供应商库制定等涉及集中建设项目参建单位选取标准的文件,每年度2月前提交给区建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其招标采购结果(含零星工程)每季度末报区建管中心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19、区建管中心对于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并进行动态评估。第二十四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与区建管中心、项目使用单位紧密配合,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项目产权登记到项目使用单位。第二十五条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6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决算材料的完整度、合规性、及时性等纳入区建管中心对集中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动态评估中。第二十六条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
20、务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第二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第二十八条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第二十九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条区建管中心会同区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考核评价制度。在下达建设任务时,明
21、确分阶段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方面的要求,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动态评估。由于分阶段实施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应当扣减建设单位代建管理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区建管中心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三十二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互相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第三十三条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且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接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第三十四
22、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与参建单位投标挂钩。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区纪委监委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能完全履行相应职责,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招标,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终止其集中建设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启动的项目按原有体制继续实施梁溪区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