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举报、提出建议意见的公民、法
2、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统称为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非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调处理。第三条投诉举报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疏导教育与惩戒警示相结合;(四)律师执业投诉举报与信访相分离。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查处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条投诉举报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案件档案,建立
3、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投诉举报案件数字化信息归集,及时在浙江省律师管理系统上登记、更新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进展。第二章办理机关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第八条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的首次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转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被投诉举报人是律师,且因变更执业机构导致注册地
4、发生变化,投诉举报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举报人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由原注册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现注册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投诉举报处理期间律师事务所变更注册地的,已经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同一个投诉举报涉及不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第十条同一个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的,由律师协会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由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办理。第三章受
5、理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明晰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和请求,除匿名投诉举报外,还应当提供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举报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待投诉举报人走访,应清楚记载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事项、请求、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目录等内容。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
6、举报告知书。(三)属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的,转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五)投诉举报事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转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投诉举报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举报人补正的,承办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受理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司法行政
7、机关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在转办的同时,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二)补正后,投诉举报内容仍然语焉不详,缺乏基本事实和理由,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致使办案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核实的。(三)匿名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投诉举报反映的基本事实清楚或者证据、线索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四)投诉举报事项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五)已经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
8、关处理,没有新的证据而再次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对匿名投诉举报无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可在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中记载说明。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受理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十八条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两名,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执法证号。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向投诉举
9、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诉求,并就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与投诉举报人交流、沟通和解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和申辩。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举报人是律师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被投诉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举报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先行登记
10、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投诉举报,需要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的,可以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可以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事项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处理,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内容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指定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
11、院了解、核实情况。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案由;(二)调查人和调查过程;(三)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四)证据目录;(五)处理建议和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一)投诉举报的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举报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属于投诉举报不实,不予支持。(三)被投诉举报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瑕疵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
12、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四)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五)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行业处分的,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律师协会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已经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业处分但未处理的,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义乌市司法局直接移送义乌市律师协会处理)。(六)被投诉举报
13、人涉嫌犯罪的,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员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党纪处分的,应当同时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按党规党纪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达投诉举报人。答复意见应当载明查明事实、相关依据、处理结论,告知救济途径。对匿名投诉举报的调查,无需出具答复意见,完成调查报告予以结案。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在做好解释沟通的同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反映的事项属于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争议,而该收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二)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
14、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调解不成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议投诉人按照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第三十条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的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需要组织听证的,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需以法院判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结论作为处理依据的,办理期限中止,自收到生效判决或者处理结论之日起继续计算办理期限。中止办理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投诉举报终止并
15、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三条对于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或者双方已达成和解、相关争议事项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结案。第三十四条为保障被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办理机关向投诉举报人出具的答复意见,可以抄送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是律师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五条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在投诉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反馈处理结果。对重大敏感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向上级部门随时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第三十六条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作出惩戒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入律师诚信档案。第三十七条投诉
16、举报办结后,办理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一)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或者转办告知书;(三)被投诉举报告知书;(四)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五)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七)调查报告;(八)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九)移送行政处罚报告或者移送行业惩戒的函;(十)责令整改通知书;(十一)向上级部门的反馈报告;(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投诉举报查处案卷实行一案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第五章纪律和责任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不得推
17、诿、敷衍和拖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第四十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第四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办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其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下发督办单予以督办:(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予受理的
18、二)办理投诉举报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六)事实调查不清的;(七)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理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经过督办,办理机关仍未按规定办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协会建立投诉举报查处互相通报、协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协商处理重大案件,形成工作合力。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律师协会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举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则办理。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浙司2018139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