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为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推进土地储备转型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体系,有效衔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二、适用范围(一)概念界定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
2、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二)机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每个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土地储备业务。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采取即时申请、分批审核、动态管理
3、方式更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三)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L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历史围填海范围内,对未按海域使用申请批复文件规定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三、职责
4、分工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L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2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管理规定,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益
5、基金提取、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3 .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储备土地具体管理职责,包括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前期开发和日常管护巡查、规范使用资金及专项债券。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四、工作流程(一)规划计划L三年滚动计划。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适时组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对未来三年可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收支等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
6、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内容包括:(1)确定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地块,并形成项目库;(2)确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3)土地储备资金需求;(4)需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2 .年度储备计划。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7、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7)需纳入年度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并完成必要的前期调查、治理等有关手续,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年度土地储备计
8、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系统)提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相关规划计划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存在无法实施情形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3 .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统筹安排城市重点片区、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等,确定城市未来重点储备空间。(二)土地取得和入库拟收储土地应完成前期调查、补偿安置到位、理清土地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
9、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核查、评估和治理后,再纳入储备土地库统一管理:L前期调查。拟收储土地的前期调查,应核实拟储备土地面积、权属来源、待迁移工程管线、补偿安置需求等情况。2 .产权审核。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库。储备土地取得过程中涉及的补偿安置工作依照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风险核查。拟收储土地存在浙江省建设
10、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污染风险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经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拟收储土地,应根据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2346号)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拟收储土地,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防洪影响评价的,在完成行业评估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的拟收储土地,应按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完成地质灾
11、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按照规定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区域评估的,可依法简化评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评估要求。4 .入库储备。储备机构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储备成本审核确认机制,科学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三)前期开发储备土地供应前应明确规划条件,组织必要的前期开发,具备土地供应条件:L规划条件。地块规划条件包括规划用途、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建设内容等。2 .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按照地块的规划,加
12、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等遗产的保护,建设和优化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项目建设通平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前期开发标准。场地内有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隐患的,应在清运后重新开展土壤污染检测。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的具体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验收标准。前期开发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3 .片区开发。鼓励以片区为单位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储备、综合开发
13、统筹安排片区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科学配置经营性用地、民生用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等各类用途土地比例,充分实现土地资产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价值。(四)资产管护在库储备土地应做好资产巡查、临时利用、扬尘防治、安全生产等日常管护工作:1 .按照谁做地、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储备土地供应前的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主体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2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在库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后应及时通知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在库储备土地管理,发现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3 .储备土地及地上建(
14、构)筑物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管护责任主体开展临时利用的,应经土地储备机构审核,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4 .暂不利用的储备土地,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扬尘防治的要求,采取绿化、覆膜等必要措施降尘、抑尘。5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储备土地安全管理,可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围墙(围挡),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避免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问题。6
15、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资产清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储备土地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分布、用途、使用和收益情况的清查核实,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建立资产清查台账和数据库,摸清储备土地情况。(五)出库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拟实施供应前,应在部信息系统取得预出库单号,无预出库单号”的不得组织实施供应。已供应的储备土地达到交地条件后,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管护责任主体等,经现场踏勘和资料核验,办理交地手续,完成土地移交。供应历史存量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
16、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未经依法供地,各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储备土地直接确定给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将储备土地直接划转给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五、资金管理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有关规定,配合属地财政部门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要统筹使用好土地储备资金,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储备机构
17、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浙江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工作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5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名义融资或提供担保,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六、监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对土地储备、资产、资金、专项债券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地可结合巡视(巡察)、督察、审计、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做地数量、做地质量、储备资金使用、储备地块管理等环节的考评监督,督促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业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和专项债发行等工作要求,建立浙江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土地储备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土地储备系统,进行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如实在部信息系统和省
19、土地储备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应充分运用部信息系统和省土地储备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探索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中。七、其他要求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以上统称做地主体)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承担土地征迁、前期开发、日常管护等具体业务,参照土地储备进行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指引进行细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本指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同时废止。全文下载: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