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口级)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班办公室2.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2.2 现场工作机构2.2.1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2.2.2 现场工作组2.3 指挥关系2.4 环境应急专家库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
2、构3预防和预警3.1 预防3.1.1 信息监控3.1.2 预防工作3.2 预警工作3.2.1 预警分级3.2.2 预警发布3.2.3 预警行动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3.3 清新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4信息报告与通报4.1 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4.2 报告时限和程序4.3 报告方式与内容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机制5.2 分级响应的启动5.2.1 一般(IV级)响应5.2.2 较大(In级)响应5.2.3 重大(口级)响应5.2.4 特别重大(I级)响应5.3 先行处置5.3.1 指挥和协调5.3.2 响应措施5.4 典型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5.4.1 大气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
3、5.4.2 水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5.4.3 土壤环境风险事故情景及应急措施5.5 响应终止5.5.1 终止条件5.5.2 终止程序5.6 后期工作5.6.1 损害评估5.6.2 事件调查5.6.3 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物资保障6.3 通信保障6.4 人力资源保障6.5 技术保障6.6 环境责任保险6.7 宣传、培训与演练6.7.1 宣传6.7.2 培训6.7.3 演练7奖励与责任追究7.1奖励7.2责任追究8附则8.1 预案管理8.2 名词术语8.3 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
4、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
5、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8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2月26日起实施);9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0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2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粤环办2011)143号);13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1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2022年11月3
6、0日起实施);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16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5年1月1日起实施);18.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府200715号);19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函(2018)327号);20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2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3 .建
7、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MHJ169-2018);2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2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2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3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除核与辐射以外)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
8、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
9、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发生在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优势,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0、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口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口级)凡符
11、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
12、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13、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立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专班”),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环境应急专班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工作专班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专班运行时间从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三年。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自行递补。区环境应急专班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
14、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清新电视台)、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新供电局、电信清新分公司、移动清新分公司、联通清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区环境应急专班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3)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开展一般和较大
1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开展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6)完成省、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班办公室区环境应急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专班办),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专班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
16、时上报重要信息;(2)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4)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助区政府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6)承担区环境应急专班日常事务工作,办理区环境应急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2.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17、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区环境应急专班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2.2 现场工作机构2.2.1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专班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区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实施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上级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18、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2.2.2 现场工作组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处理组等现场工作小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o2.3 指挥关系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19、区环境应急专班根据需要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现场工作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请求市政府或市级层面的牵头部门支援,参与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4 环境应急专家库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从清远市专家库中抽调。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1 .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O2 .
20、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4 .陆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5 .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6 .清远市清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7 .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3预防和预警7.1 预防7.1.1 信息监控区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区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
21、规环境监测等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区环境应急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要加强北江、滨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22、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
23、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7.1.2 预防工作(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2)区环境应急专班办、有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掌握本区环境风险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
24、险评估机制。对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和完善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区环境应急专班办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积极与周边相邻县(市、区
25、)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7.2 预警工作7.2.1 预警分级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n级)、橙色(口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镇政府发布。黄色(In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
26、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橙色(口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7.2.2 预警发布区环境应急专班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
27、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水体下游及相关地区。各镇人民政府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及可能影响到的相邻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镇政府。7.2.3 预警行动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
28、)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4)
29、加强监管。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7.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镇政府调整和解除;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调整和解除;重大(橙色)、特别重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省政府调整和解除。经监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
30、常的生活、生产秩序。7.3 清新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等主要功能区域内的人群、保护单位等。水环境风险受体:目前清新区范围内共有1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1个市级保护区分别为滨江河三坑滩(以下简称“三坑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个乡镇级保护区分别为大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漫水河(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坎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飞鹅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滨江河马安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个“千吨万人”以上农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为龙颈镇木古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高车饮用水
31、水源保护区。清新区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如下表。表1清新区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一览表序水源地所水水年实服务取水口号名称在源源际供人口位置地级别地类型水量(万乂力米)(万人)经度纬度太河76211223滨江河市35.01三坑滩和级流9.4935。5645镇型23151155”23太乡湖112大秦水414.8.0742,2库平镇库9312o514.镇级型23115”11223龙乡河0.23。4853,3石坎河颈镇流4.966757.11.镇级型In8”23禾乡河215.2.3411256,4飞鹅坑云镇流7964。5839.镇级型3.6118”大罗山浸乡湖414.8.07112245水库潭镇库93
32、12。4402,镇级型45.33.6”6”24石乡湖112下坑水204.096库潭镇库44。42,55.镇级型1.,6”11223二乡河漫水河116.1.03。4637,7(新)坑镇流87742.14.镇级型3119111123龙乡河滨江河2o554,8马安头颈镇流492127.31.镇级型811In乡1123龙镇河123.2.352o456,9木古营颈级流04234558.镇以型5.14611下InIwJ车水浸乡河111.2.17112410源潭镇流24682o444镇级型250.8以9.5811下4114信息报告与通报4.1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1 .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区环境应急值班室,向
33、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各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2 .值班网络。区环境应急专班办争取采用网络等方式,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3 .2报告时限和程序1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事发地镇政府及区政府报告。事发地镇政府配合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 .区政府值班机构在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区政府值班领导。3 .区政府对接报并核
34、实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判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向省政府报告。4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5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应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6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7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当按照重大(口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
35、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8 .3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
36、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
37、相关的多媒体资料。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处置”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口级)响应、较大(In级)响应和一般(IV级)响应四级,分级响应。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响应程序详见附件3。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口、In级响应,区环境应急专班迅速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政府启动一般(IV级)响应。当事发地镇政府
38、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请求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2 分级响应的启动5.2.1 一般(IV级)响应当事发地镇政府启动一般(IV级)响应,并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区政府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判断是否启动
39、本预案或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3)根据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4)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事发地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区政府启动较大(In级)响应。5.2.2 较大(In级)响应对于事发地镇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启动较大(In级)响应,并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
40、)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根据事发地镇政府请求,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4)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5.2.3 重大(口级)响应二级(II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启动和组织指导协调,区政府应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市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工作。(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配合市政府启动并实施清远市突发
41、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5.2.4 特别重大(I级)响应一级(I级)响应由区应急委(第一)主任启动和组织指导协调,区政府应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省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工作。(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
42、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配合省政府启动并实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清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4)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5.3 先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
43、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区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3.1 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口级响应),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环
44、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响应),由事发地镇政府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向区政府请求支援时,事发地镇政府配合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5.3.2 响应措施(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