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证券业务部作为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早期批准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已专门为适应不断发展扩大的证券业务专设了证券业务部。金杜证券业务部由十四名年富力强、英文优良的律师组成。证券律师皆从事过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项目。证券业务部律师在多年的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形成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即:1 .所有证券项目均由证券部统一接收,统筹监督,对于重大疑难项目,由证券专业委员会的律师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 .对于各具体项目,由两名以上主管合伙人专项负责并为客户提供直接服务,同时对项目的整体操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法律文件终稿进行审定;3 .指派有经验的专业证券律师作为项目律师,具体负责项目运行,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并保证每天与主管合伙人及时沟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4 .律师助理草拟基础文件,并负责法律文件的文字修改和校订。金杜证券业务部一向积极参与国内企业重组上市、合并、收购、融资和其它证券方面的工作,与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内外众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着十分良好的工作关系。在过去的七年时间里,金杜及其律师参与的逾百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在境内外股票、债券发行及上市;中国公司境外间接上市;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
3、债券;在中国拥有投资项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外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收购中国企业以及组建投资基金等。就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而言,在矿业领域我们作为公司律师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上市工作。我们相信我们在以往同类项目上积累的经验将更有助于我们为金川公司提供高水平的服务。金杜所承办或参与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部分证券项目清单见证券法律业务简介。第二章企业重组上市的初步建议我们理解金川公司重组上市的基本设想是:金川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做为主要发起人出资,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并发行股票。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
4、金川公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金川公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供参考。一、重组的基本原则重组是封闭型公司转为公开型公司必经的程序。重组的目的是使股份公司业务明晰,结构简单,与其控股股东关系规范。金川公司在重组时,可按以下几项原则进行:1 .股份公司将成为国内规模大、效益佳、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型公司。2 .股份公司保持适当的利泗总额,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对投资者具有相对吸引力,实现筹资最大化。3 .促进金川公司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金川公司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4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使股份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规范,满足上市地法律规范的要求。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法人治
5、理结构和管理体系1 .股份公司的设立根据前述重组原则,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金川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将所属生产经营性资产(与生产制造、销售及科研有关的净资产及/或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适用)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联合其他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设立股份公司。2 .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公司是金川公司控股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使其具有完整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3 .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架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其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其监督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6、其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精简与效能相统一的原则设立。三、重组、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根据金川公司提供的初步情况,我们理解,金川公司所进行的重组上市工作属部分重组上市,故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 .同业竞争问题金川公司为组建股份公司而进行资产、业务剥离及重组时,除应考虑经营业绩等因素外,还须遵循“尽量避免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即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业务进行同业竞争”的原则。“母公司”的业务应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明确的划分,“母公司”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无法避免竞争的存在,应通过相关的法律行为予以规范。2 .关联交易问题在金川公司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应尽量将与股份公司主
7、营业务配套的业务、资产、设施等重组进入股份公司,以减少将来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则需要由股份公司和“母公司”就该等关联交易签订协议对其进行规范。3 .重组方案实施问题因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权益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律变更手续。4 .商标、专利及其它无形资产归属问题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原则上应进入股份公司。至于是否经评估作价注入股份公司,亦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5 .矿权问题(4)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5)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6)诉讼纠纷的处置
8、方案;(7)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8)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9)确定具体重组步骤。9、重组的实施公司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企业重组亦需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0、 准备招股文件金川公司应在中介机构协助之下准备招股文件并在适当时间向有关政府机关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注册。11、 在审计、评估后及重组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金川公司应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短章程”)以及新上市公司
9、模拟的三年/二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负责公司设立批准的部门。12、 在获得国家经贸委设立公司的批准后,即可着手设立公司。13、 公司设立后,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短章程进行修改,通过一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新章程(“长章程”),该章程亦需报国家经贸委、公司登记机关批准。14、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新上市公司需要申报的主要文件包括:(1)发行申请(2)招股说明书(3)公司境内外审计报告(4)评估师的评估报告(5)有关股权确认、公司设立、增资修改章程等的批文(6)发行方案15、 新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批准即可正式向证券交易所办理
10、发行股份并上市手续。16、 发行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二节重组一般性时间表第1天聘请中介机构,包括:(1)会计师;(2)评估师(其中土地评估需单独聘请房地产评估师);(3)律师(中国、香港)(4)承销商(包括其律师);(5)其它(印刷商、公关公司等)。第2天召开发行上市协调会,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并进行分工。第3天(1)审计工作开始;(2)评估立项申请;(3)律师审慎调查开始;(4)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制定重组方案。第13天评估工作开始(评估立项批准时限,申请日后10天)第75天完成审计评估报告第76天申请土地评估确认初审第85天土地评估初审完成(收到申请后10天)第86
11、天申请土地评估确认第95天土地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10天)第96天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第130天国有资产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45天)第131天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申请第145天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确定第146天申请设立公司第156天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公司第157天创立大会召开、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第167天股份公司新章程获国家经贸委批准第168天股份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第169天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文件第182天中国证券会批准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第210天定价、签承销协议在这个时间表中,我们假设评估和审计工作约耗时二个半月左右。如果公司有把握,这个环节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另外,
12、有关政府批准、确认期我们都采用了最长时期,这一部分应当也有压缩的余地。第四章我所的服务范围作为贵公司的国内律师参与金川公司此次重组及境内上市项目,金杜承诺将为贵公司提供如下服务:1 .协助制定重组及发行上市方案;2 .审阅并修改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3 .审阅并修改修改股份公司(长、短)章程;4 .审阅并修改重组协议、各类关联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5 .审阅贵公司与金川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等重大协议;6 .与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7 .审查与金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8 .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招股说
13、明书;9 .协助贵公司处理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第五章律师费用和支付方式根据我们对拟上市公司的初步了解和对工作范围及业务量的初步估计,我们拟收取的费用分以下阶段计算和支付:第一阶段:我们与贵公司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该阶段我们拟收取律师费用和实际开支共计万元,分两次支付:1.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万元;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日内或2001年6月31EJ,以两者较早者为准,支付200万元。第二阶段:2001年6月30日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如果公司股票未能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我们仍将继续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直至公司股票的成功上市。
14、该阶段的费用届时我们将与贵公司另行商议。项目参与律师简介考虑到项目的负责性,我所将派出李晓明、唐丽子、彭晋和王恩顺四位精通公司、证券法律、富有股改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该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如下:李晓鸣律师李晓鸣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设备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及仲裁。李律师一九八二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一九八四年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获文学硕士学位。一九九零年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主要执业经历: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九年在美
15、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工作,全面负责该所的中国事务并且是该所公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国际事务部成员。在公司、证券领域,李律师广泛参与并负责了该所几乎所有的有关中国的项目,包括:全面负责中国发行人在美国按照144A规则发行债券工作;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为在中国进行的采矿、石化、建材及电缆制造项目投资及融资;代理美国风险投资人在亚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代理美国及欧洲的知名银行及设备制造商在中国进行电力、高速公路及电讯项目的开发及融资;代理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公司收购兼并;代理知名欧洲银行为中国的电站项目融资。除此之外,李律师还活跃在国际仲裁事务领域,曾代理中国医药公司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代理香港建筑设计公司
16、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加入金杜后,李律师参与并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重组和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新浪网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北京慧聪国际的重组和在境外上市工作,中经网的重组和上市工作,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文件起草和修改,以及债务诉讼工作等。李律师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在此期间,负责处理及裁决了多起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纠纷;代表中国政府或机构参加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协助中国立法机构起草、修改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和法规。唐丽子律师唐丽子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唐丽子律师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
17、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今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执业经历: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任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策划部副总经理,曾参与并负责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体策划和法律咨询工作。1996年加盟金杜律师事务所后,直接参与并负责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百姓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
18、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H股;新浪网、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长天控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NASDQ上市;汇科数码制造控股有限公司、中经网、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B股;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发行并上市A股的证券法律业务。目前,为多家知名的IT企业重组、境外融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唐律师还富有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分立及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唐丽子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公司法、证券法、国际商
19、法及中国涉外经济法,发表论文多篇。彭晋律师彭晋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等的发行、上市工作;新浪网、慧聪等公司在美国NaSdaq间接上市工作;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与山东华能电力发展股份公司的合并事宜。彭晋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彭晋律师还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王恩顺律师王恩顺律师是金
20、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曾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股及ADS、宁波北仑港H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及ADS、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和长天控股NASDAQ上市、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A股、浙江海正药业A股、中体产业A股配股、江西纸业A股配股、江西赣南果业A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新疆库尔勒棉纺织有限公司债转股及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王恩顺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第六章对贵公司的承诺我们将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通过与贵公司及其他中
21、介机构精诚、密切的合作,为贵公司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1、与公司及其他各中介机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实行证券合伙人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确保项目工作质量;3、依法维护贵公司的最大利益;4、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据悉贵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由贵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将公司拥有的部分/全部相关经营性资产做为投资设立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在境内主板上市。上市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进行规模经营,并将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贵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贵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我们理解,贵公司考虑在
22、取得最大融资效果的前提下,以操作可行、简便和利于今后建立新机制,实施有效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我们的建议,供公司参考:第一章国内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一般步骤一般而言,目前国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具体步骤包括:一、公司拟定重组、发行上市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5)公司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6)新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框架;(7)新上市公司效益的测算;(8)重组前后新上市公司与国家的利税关系的比较测算;(9)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可行性分析。在拟定重组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即可以开始聘请有关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23、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参与重组上市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重组、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解决方案实施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公司聘请的承销商应有资格在所有有关的市场进行承销业务(包括与有关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承销商要负责协助公司编制招股文件,协助公司向证监会和发行上市地的交易所作发行上市申请,承销新上市公司初始公开发行的股票。二、公司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申报。三、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财产清查公司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国有
24、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由主管部委审批立项,并报财政部审定。公司同时可开展清产核资和存货盘点工作,并由境内外评估师开始对进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工作。四、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公司应聘请评估师。境内评估师(包括土地评估师)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涉及),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能要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探讨);评估师应当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报告需分别获得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的确认。对原来未上过市的资产的评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及某些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对于这些已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也需评估。当然如果
25、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在方法上这种评估也可能仅限于对股权进行评估。五、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公司应聘请境内外会计师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审计,按新上市公司拟上市地的法律及交易所规章的要求对公司拟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或对已有审计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新上市公司过去3年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六、资产评估结果获得确认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完成,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评估结果的确认。七、确认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和国有股权处置方案在新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获得确认后,公司应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八、重组方案公司在各中介机构的参与之下应进一步修订
26、重组方案,主要包括:(10)划定注入新上市公司资产的范围;(11)确定债务的重组方案;(12)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13)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14)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15)诉讼纠纷的处置方案;(16)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如果不采取行政划拨的手段);(17)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18)确定具体重组步骤。九、重组的实施公司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公司在已上市公司中股权的转让如果公司在其一些已上市的子公司中居于控股地位,公司将股权注入
27、新上市公司可能会引起全面收购的义务。公司在重组方案制定完成后,即应着手向有关证券监管机关申请全面收购豁免。问题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情况之后详细说明。复;5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确认批复;6 .国家经贸委关于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具体请见本项目建议书第五章“设立新上市公司”);7 .国务院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网络经营权的批复(如适用);8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民用航空相关服务业务的批复(如适用);9 .国家经贸委关于新上市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10 .中国证监会同意新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的批复。第四章设立新上市公司公司设立新上市公司的具
28、体步骤一般应当包括:1.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超过一名即应当签署发起人协议)O2. 主要发起人公司申请获得新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资格;3. 主要发起人公司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土地评估工作;4. 公司就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结果分别获得财政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确认文件;5. 公司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6. 新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审批之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进行必须的报送审批程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7. 公司申请获得国务院在行业方面的特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如
29、适用):从事网络经营权的批复、关于新上市公司从事民用航空相关业务的批复等;8. 公司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以及新上市公司模拟的三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前述第(7)条所涉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9. 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新上市公司的批复;10.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新上市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此处应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1.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新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七章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处置方案我们理解,公司下
30、面可能有若干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公司与国内企业联营的企业或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等。这些不同性质的下属企业的相关资产均有可能被组入新上市公司。为说明方便起见,公司下面众多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下面的说明中简称为“公司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公司下属企业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方式也将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考虑。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下属企业组入新上市公司的方式1、全资子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1)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进行清算
31、然后由公司将清算后的净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2)保留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权益经审计、评估后直接划归新上市公司。不过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上,因此,如果公司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全部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后,需要继续保持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则公司还需寻找新的合作方,将组入新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改为非全资子公司。但目前实践中的作法并不是完全与法律规定一致,在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将原有的全资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有许多保留全资子公司的情况。2、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
32、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对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行为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转让。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在转让程序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尚需征得有限责任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应获得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2
33、)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可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注入新上市公司。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在程序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股东转让股份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且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则公司不能将其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3)联营企业公司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其行为性质与公司将其在前述两种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性质相同。但由于联营企业不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而是依民法通则设立的企业,因此,公司
34、能否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主要是看联营企业的合同中有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3、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可以将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但鉴于合资企业要受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管辖,合资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征得合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履行合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有关程序,如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修改合资协议、章程等,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 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除了要遵守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现行生效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另外,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还需遵守上市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5、证券法第八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二、与行政划拨方式相关的问题如果新上市公司的设立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公司下属企业重组进入新上市公司将完全依行政命令进行,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不需征得相关债权人或合资人、合作人的同意。第八章组建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土地的处置方案我们理解,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目前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上述土地在新上市公司组建完成后由新上市公司或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占有使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
36、属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只能自用,而不能将国家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转让他人或出租。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或将其转让出租予他人。二、股份公司使用土地的一般规定根据现行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他人以作价入股、转让或出租方式提供给股份公司的。由于国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划拨方式取得,所以某一国营企业将国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折股份的所有人应为国家,而非该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一般也无权将国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股
37、份公司,除非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将自己所有的国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上交国土局。三、公司可以选择的方式(1)作价出资作价出资与出租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股份公司不用每年向他人支付租金。问题是这种方式可能使公司的股本变得很高,降低公司每股利润,影响公司股份发行价。(2)租赁租赁的优点是公司股本不用设计得太大,缺点是每年公司要支付租金给他人,可能会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当然如果公司需从上市公司处取得一笔稳定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究竟土地使用权应采用何种方式处置,取决于公司股权设计等因素。此夕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规范股份
38、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即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第九章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由于重组过程中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新上市公司成立、上市之后,会有大量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资产和业务仍然留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所囊括的相关业务又需要上述服务,这就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公司或其兄弟公司
39、主要是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产生若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关系,从而发生一系列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的履行和披露,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我们仅就中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一关联方关系的确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认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
40、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二、关联方交易的确定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或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 许可协议;(1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12) 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存在控制
41、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A、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B、企业的主管业务;C、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13)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A、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C、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14) 联方交易应当区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四、新上市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的签
42、约方。根据上面的规定,新上市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无凝将是新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同时,公司在地方的所有子公司也是新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新上市公司的业务将遍及各地,当然也就需要各个地方公司的服务。我们认为,如果仅因为公司是各地公司的母公司就由公司独自和新上市公司签署包含所有服务的服务性协议,虽然形式上比较简单,但就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以及不同地方的不同安排,可能无法作出实际可行的规定;相反,让新上市公司分别与地方的剥离出去的部门签署若干服务性协议,形式上可能较为繁琐,但相对而言应当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和细节问题。因此,究竟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五、关联交
43、易的定价原则。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之后与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般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价格:A、有国家定价的,执行国家定价;B、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签订有关协议,当市场价格变化时,由交易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C、对于没有国家定价和无市场价格约束的产品和劳务,由双方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价格基础上加同类产品或劳务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六、非竞争条款我们理解,公司重组时剥离出去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中,可能存在一部分人员和业务对新上市公司有着相当大的依赖性,出于对该部分业务的保护,在相关关联交易中新上市公司可以需要承诺在多长的时间内维持与关联企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性关系,而
44、不完全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提供服务方。此种条款能够写到什么程度,尚待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与公司协商确定。第十章新上市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我们将在以下前提下对税负情况进行探讨:即经重组设立的新上市公司是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地方企业被剥离后的原企业依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均隶属于公司,是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一、关于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纳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
45、独立核算的单位。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公司以往依据何种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未能有机会了解到。我们理解,经过重组,作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法人,新上市公司应按33%的所得税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章新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行业性特殊问题一、网络经营权五、民航相关服务业务许可由于我们对公司已有的业务缺乏了解。因此,本章节只列出一个简单的标题。待我们对公司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再对本项目建议书作出修正。第十二章律师费一般而言,我所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的方式有:1、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收取;2、按工作小时收取;3、一揽子收取。我们理解,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技术上相当
46、复杂,工作量也相对大些,故法律服务费金额相对高些。但我们为表达我们对贵公司项目的兴趣及我们的诚意,我们愿意综合考虑我们所需时间,参加工作人员的数量、资历、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风险与责任等因素,给予公司一个优惠的报价,即若公司聘请我所为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顾问,我所拟收取律师费为人民币60万元。第十三章工作小组成员若我所能荣幸地成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法律顾问,我所将派出由唐丽子、李晓鸣、白彦春、王建平、彭晋、张永良6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进厂开展工作,届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派项目律师。上述律师简历详见本项目建议书律师简介。唐丽子律师 金杜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47、在公司投资、证券方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部副总经理 执业范围: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 主要证券业绩:* 马鞍山钢铁、昆明机床、东方电机、成都电缆、哈尔滨电站设备、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武汉钢铁、东风汽车、广东佛陶集团、吉林化学工业、北京燕化石油化工、兖州煤业、河北京畿交通、粤垦实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发行H股* 无锡威孚、浙江海正药业发行B股* 天津劝业场、天津环球磁卡、安徽皖能、南京医药、东北制药(集团)、中纺投资发展、中体产业、中青旅、南方汇通、清华紫光、丹东曙光车桥等三十多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A股李晓鸣律师 金杜合伙人,国际关系学院文学硕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纽约州律师 曾工作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表我国与国际贸易组织谈判、参与起草了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执业范围:公司、证券、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仲裁 主要证券业绩:* 负责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中国事务,包括中国发行人在美发行债券* 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