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及以下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不含通过市场化融资等非财政预算渠道筹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概算,是指在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下,
2、初步设计过程中,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指标、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四条经核定的概算是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贯彻落实财政事权相一致原则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县级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负责概算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概算评审。第二章审批权限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进行核
3、定。其中,使用政府投资且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以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中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依据。国家另有规定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第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单项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点多面广、技术要求简单的打捆项目,可直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第三章概算核定第九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由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4、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照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条项目单位申请对概算进行审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三)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四)截至初步设计阶段已发生费用的相关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资料(可研、设计、地勘、环评、风险评估报告等);(五)工程量计价文件(包括电子版概算);(六)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比分析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概算批复文件应当对概算投资分项、调整原因、调整幅度和工程总概算等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相关意见。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概算审批信息。第四章概算控制第十四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支出控制在概算以内。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监测评价,制止和
6、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工程、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第十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
7、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全过程咨询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五章概算调
8、整第二十二条项目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审批部门书面请示;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投资概算调整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者100o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
9、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增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单位无自筹能力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五)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
10、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六)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七)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第二十五条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申请调整其初步设计概算的,不予调整,按程序开展竣工决算。未建设完成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由概算原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二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
11、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四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及省级预算资金解决。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开展招标投标前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拆分或合并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确有必要拆分或合并建设的,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的,设计单位
12、不得编制出具概算文件,审批部门不得组织进行审查审批。第二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概算审批档案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项目审查审批中的有关文件、概算等资料的存档。涉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开展项目报审、审查批复及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十条因全过程咨询管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项目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可商请其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统一监管。第三十一条各级审批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和委托评审质量及市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予以核查处理。第三十二条概算审查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内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