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致: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商)敬启者:XX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年月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X条X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我们假定:(I)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
2、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年月曰法律援助合同甲方: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一邮政编码:联系人: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联系人:电话:传真:甲方因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
3、托,指派担任甲方一案的代理人。第二条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办案人员接管。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如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如果甲方不接受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确有不当的,乙方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办案人员。第四条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违规上访、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销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第五条甲
4、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销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第六条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第七条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根据司法部及省律师收费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大写)元人民币。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大写)元;在委托事项完
5、成之日起日内支付剩余律师费用。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O第八条其他费用的负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一、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查档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二、(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一、一般诉讼代理。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二、O第十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本案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甲方(盖章):一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月B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