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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doc

1、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适用于兼任行政职务)、开除。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二十四个月。第三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教师职务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受撤职处分,如享受的是教师职务工资,可同时并处降

2、级处分;如享受的是行政职务工资,则按新职务确定工资。第四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应聘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降级与撤职处分的解除,不视为应恢复原级别与职务。对于在处分期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可以加重处分。第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

3、礼品的;(四)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第六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不经允许在校外有偿兼课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五)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六)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七)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第七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影响的;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

4、职处分;情节十分恶劣或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念的;(二)品行不良,性侵害学生的;(三)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第九条中小学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第十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处分,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分级作出。警告、记过处分,可由所在学校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可由乡镇中心学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作出;撤职处分按干部管理权

5、限作出;降级、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根据隶属关系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第十二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第十三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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