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解析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5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5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5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7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7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7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7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72Z201030宪法7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7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72Z201040民法8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8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9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10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102Z2010
2、45掌握诉讼时效112Z201050物权法122Z201051掌握抵押权122Z201052掌握质权132Z201053掌握留置权13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4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14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142Z201060建筑法14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4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52Z20106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5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5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5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6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72Z201070招标投标法172Z2010
3、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17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18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19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9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20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0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21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21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32Z201080安全生产法23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2Z20108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3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4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42Z2010
4、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4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5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5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6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7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7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7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7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8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9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2Z201H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
5、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02Z20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1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1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22Z201120产品质量法32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2Z201130标准化法332Z201131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33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332Z201140环境保护法33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3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4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
6、污染防治342Z201150节约能源法34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34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42Z20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342Z201160消防法34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34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52Z201170劳动法35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35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362Z201180劳动合同法36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362Z201182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72Z201183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72Z201184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
7、全日制用工372Z201190档案法38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38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382Z201200税法39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92Z201202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39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39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9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41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41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422Z202000合同法42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42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422Z202
8、012了解合同的分类432Z202020合同的订立442Z202021掌握要约442Z202022掌握承诺44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45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45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452Z202030合同的效力46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46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46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7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47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502Z202040合同的履行50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502Z202042掌握抗辩权512Z202043熟悉代位权522Z202044了解撤销权532Z20
9、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53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53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532Z202053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42Z202060违约责任54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4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572Z202070合同的担保572Z202071掌握保证572Z202072掌握定金58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8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58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58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58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602Z203020证据60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602Z2
10、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602Z203030民事诉讼法60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60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612Z2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61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63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632Z203040仲裁法63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63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64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64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65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65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652Z2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662Z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672Z203054了解行
11、政诉讼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6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1) “大中型”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2) “施工单位”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
12、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3、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1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重点解析: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14、也不同。二、执业范围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重点解析: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
15、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重点解析: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2Z201030宪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民法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
16、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点解析:1 .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2 .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
17、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8、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重点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1 .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
19、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重点解析: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一)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0、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二)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
21、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
22、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23、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重点解析:连带
24、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二)债的发生根据1 .合同2 .侵权行为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
25、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
26、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重点解析: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
27、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5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重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
28、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点解析: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
29、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2Z201050物权法2Z201051掌握抵押权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重点解析: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张三用于抵押的财产(即抵押物)是一处
30、房产,总价值100万元。张三用此房产为三份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在这三个抵押权人中,李四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2位。也就是说,当该房产被拍卖后,应当优先受偿排名第一的抵押工权人的财产,而后才能清偿李四的债权。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3位,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其余债权人后,李四的债权方得以清偿。此种情况对于其余的两位债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该变更行为有效。而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1位,若其他两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则该变更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两位抵押权人没有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则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才是有效的:(1)该房产变卖
31、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这三位债权人的债权;(2)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李四与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里斯的受限受偿而受到损害,该变更行为就是有效的。至于原排名第3的债权人则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此种变更并不影响其权利。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重点解析:我们也举个例子说明上文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其他担保人的免责问题: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张三用自己的房产(价值40万元)抵
32、押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按时清偿。同时,王五也用自己的房产(价值80万元)为张三的这份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对于张三的债务,担保人有张三和王五两个人。如果,后来李四与张三协商,解除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而仅仅由王五来担保。则,如果张三不偿还到期债权,则王五只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对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类推得出。2Z201052掌握质权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可以参照抵押权部分理解。2Z201053掌握留置权2.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
33、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重点解析: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张三到加工厂去加工一批零部件。由于没有支付加工费,该批零部件被加工厂留置。在该零部件被留置之前,由于张三欠李四的债,张三用这批零部件作了抵押,为自己的另一债权提供了担保。如果,届时张三既未清偿李四的债权,也未支付加工费。则该零部件将被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加工厂的加工费,若有剩余,再用来清偿李四的债权。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建筑法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据建筑
34、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重点解析: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重点解析: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重点解析: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
35、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
36、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重点解析: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级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二、联合承包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
37、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 .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 .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
38、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重点解析: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 .“两个以上”的含义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2 .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3 .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
39、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以。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
40、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重点解析: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重点解析:此处关于Fl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一)工
41、程监理的依据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 .法律、法规2 .有关的技术标准3 .设计文件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重点解析:工程监理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2Z201070招标投标法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二、必须
42、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43、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2
44、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二、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
45、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重点解析: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1 .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3 .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
46、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重点解析: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重点解析:“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