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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1、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民生实事落实,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规范预交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群众有感。医疗机构要牢牢把握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的政策目标,不断提升患者看病就医体验。原则上

2、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不得高于本实施细则印发前的标准。(二)因地制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就医特点等因素,分类指导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操作流程,确保规范预交金管理政策有效落地执行。(三)稳妥有序。医疗机构要结合近3年住院费用数据,区分不同病种、不同医保类型测算住院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一院一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稳妥有序推进政策实施。第四条预交金包括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门诊预交金是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医疗收费票据。住院预交金是指住院患者

3、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且没有开具正式医疗收费票据。第二章门诊预交金管理第五条按照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门诊预交金:(一)在门急诊预约挂号时,患者预交的诊查费;(二)口腔正畸、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化疗、放疗、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三)单位或团体为个人体检预交的资金;(四)实施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手术前,患者在门诊检查时预交的资金;(五)门诊特殊疾病等在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政策报销,患者预交的资金;(六)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

4、其他情形。第七条对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不熟悉移动支付、确有门诊预交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医疗机构保留门诊预交金的,应于2025年6月23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保留门诊预交金的情形、收取限额、收取方式、清退方式,以及与3月31日前存量门诊预交金的区分方式等。对确需保留的门诊预交金情形,医疗机构要确保实现“自愿存、随时退”。第八条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3月31日以前存在的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门诊预交金规模、缴纳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

5、形成台账,分类做好清退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存量门诊预交金清退工作。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保留门诊预交金的医疗机构,也应按照前款要求完成3月31日以前存量门诊预交金的清退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通过公众号、多媒体、公告栏、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向患者告知清退措施与流程,并提供咨询电话。门诊应设置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可安排线上自助退款流程。清退过程中应与患者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医疗机构要明确存量门诊预交金退款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做好内部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

6、确保每笔退款均有据可依,防止退款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欺诈行为或错误情况。第九条因无法联系患者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清退的门诊预交金,需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包括患者基本情况、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联系方式。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理长期无法清退的沉淀门诊预交金。第三章住院预交金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要按照“简单易行、医患双方便于理解”的原则确定住院病种目录,住院病种目录制定时需要有依据或共识,可参照病区、医疗科室或本地执行的DRG分组方案、DIP病种目录、疾病分类代码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等确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

7、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既往3年历史数据,测算本机构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费用或者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时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同一区域内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对同病种同保障类别患者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相差不宜过大。第十二条住院患者参保类型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对于全公费、商业医疗保险、异地基本医保非实时结算患者,归为自费患者类型。第十三条对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形式的医联体,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一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

8、准或医保支付费率的,宜分别测算住院预交金额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o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能力自主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第十四条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入院时无法确定医保身份的患者以及存在第三方纠纷的患者,在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沟通后,可按自费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进行收取。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住院预交金。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院预交金额度

9、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确定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预交金额度后,应于2025年6月23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住院病种目录、住院预交金额度、住院预交金额度测算审定情况等。第十六条自2025年6月30日起,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及流程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常见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收取流程等。医疗机构可将本机构上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作为常见病种。对于未公示

10、的病种及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应做好存档备查,并对患者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第四章优化收费及结算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探索推进“诊间结算”“一次就诊一次付费”等便民措施,优化门诊收费流程。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医疗机构可通过配备移动结算设备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等便民措施,通过医疗机构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行线上结算服务,实现住院费用在线查询、结算、支付等功能。同时要保留窗口服务,满足老年人等特殊

11、群体住院费用结算需求。第五章鼓励探索多元化就医新模式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我省各地针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的“先诊疗后付费”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将现有政策落实到位。第二十条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可从就医记录、费用结算、履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12、可与征信机构合作,探索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容错机制,对偶发性未及时结算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推动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医疗保障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守信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最大程度减少恶意逃费行为。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多元化医疗费用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医疗费用纠纷快速处置,减轻患者和医疗机构负担。第六章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第二十三条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实施以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医疗机构药耗成本。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和医疗机构垫付周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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