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贷业务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中心)信贷业务交接程序,保持信贷业务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信贷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我中心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票据承兑等)的业务。第三条 信贷业务移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二)业务交接应在线上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信贷业务相关联的移交。在线下应填写移交清单进行移交。(三)交接需有
2、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移交清单见附表1),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四)信贷业务内容涉及国家、本中心和企业的秘密,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五)由中心总经理或中心经理担任监交人,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须报送行长办公会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六)移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移交清单留档备案。第二章 业务移交内容第四条 业务移交分为自愿移交与强制移交自愿移交适用范围:中心各部门、团队人员因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请长假时(1周以上)、休假期间等的交接情况。(一)自愿移交应遵循移交
3、人与接收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二)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信贷业务的管理责任、信贷业务借款的主体及保证人或抵质押物、信贷业务相关档案资料及中心其他规定;(三)移交人移交后仍为业务第一风险责任人,如出现风险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接收人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的责任。如移交人与接收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将风险第一责任人移交至接收人,业务移交后接受人为风险第一责任人,但相应的收入也应一并移交;(四)接收人应该尽快了解信贷业务内容,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强制移交适用范围:(一) 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二)违反我行规章明确的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
4、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及我行规章明确的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在信贷业务决策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五)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责任划分第五条 移交人责任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第六条 接收人责任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移交内容资料,保证与实际已交内容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等,确保真实无误。第七条 监交人责任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内容明细,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
5、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中心总经理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第八条行政领导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业务移交后应将移交清单及时入档备案第十一条 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第十二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中心总经理。第十三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第十四条 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第十五条 各级人员移交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实行部门责任制,如出现下列情形,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需要进行强制交接时,移交人阻挠、拒绝交接;(二)移交人因工作交接不全,造成损失;(三)监交人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损失;(四)接收人因未认真确认,造成损失;(五)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六)移交清单未存档、保留;(七)其他中心的认定情况。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