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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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雄安质量,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 合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效率,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投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深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要求,结合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 目、公路项目、水利项目、林业项目、生态治理项目。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具备 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自查合格,由建设单位通 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新区管委会 按照统一平台、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限时办结、一口 出件模式,组织建设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改革发展、生态环 境、国家安全、气象、公共服务等部门,以并联模式完成相关专业验 收的活动。L政务服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雄安新 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和合规性核验。符合受理 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申报材料通过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 统推送至相关竣工验收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

3、 因。2相关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 成资料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即时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 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整改事项。建设单位整改用时不计入审批时 限。3.资料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 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三)现场联合验收自资料审核合格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四)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雄安新区 工程项目

4、审批系统向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推送验收意见。依法合规出具 的盖有电子签章的专项验收意见具有行政效力。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重新申请,由专项验收部门按照本条款要求限时办理。整改时限不计 入工作时限。各专项验收通过后,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直接出具竣 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联 合验收意见书时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建设 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5、标准、 合同约定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执行签字制度。所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 应当签字确认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公正、廉洁,责任 落实到位。第二十二条实施一会三函程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取得正式 建设手续,一律不得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以每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 建设内容为单元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体量、交付时序等,统筹规划好 竣工联合验收单元的划分。除特殊情况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范围应 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对应。确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报经规划

6、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按单位工程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的监管,严格对检验检 测机构、测绘作业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确保检验检测结 果和测绘成果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者竣工验 收后未按照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 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 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并

7、追究有关单 位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 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竣工联合 验收工作,不得逾期。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和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具体情节,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铁 路工程、军事设施、涉密工程、应急抢险项目以及

8、临时建设项目、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执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 作;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人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和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 网工程的规划资源综合验收(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 检查;负责对生态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开展行业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验收。国家安全主

9、管部门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工程(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公 路、水路、水利、铁路、民航、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 雷装置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教育、体育、文化、医疗 卫生、养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涉及市政公用服 务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组织完成验收。第二章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均应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一)正式建设手续齐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

10、 告。(二)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三)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四)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有工 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相关主管 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五)已按照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委 托符合条件的测绘作业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测量及三维实景模型生产工 作,测绘成果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六)工程档案文件按照验收标准收集齐全,完成档案整理和立 卷工作;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七)工程竣工BI

11、M模型(BIM5 )创建完成,符合雄安新区规 划建设BIM管理平台数据交付标准,BIM模型与实际一致,并审核通 过。(八)各方建设责任主体验收确认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抗震设防要 求。(九)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投产或者使用。(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 路、管廊配套机电、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环卫设施、通 信设施、燃气管道、供热设施、供电设施等)已按施工图建成,其中 需要试运行的工程或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试运行合格。(二)在工程明显位置已设置载

12、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牌。(三)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 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涉及全装修住宅的,已出具室内 环境检测报告。(四)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 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 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建设单位完 成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五)酉己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和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已调试 到位、满足功能

13、要求,完成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并出具自检合 格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临战转换设备设施按照平战转换预案落实 到位;人防工程标识标注施工完成,人防标志已到位;建设单位组织 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 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人防工程竣工图、平战转换预案已编制完 成,工程技术资料完整、齐全。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已 全额缴纳。(六)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应按照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 南要求完成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七)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确认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符合工 程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通车试运行2年以上。(

14、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 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建设交通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 鉴定报告。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 条件后1年内进行。(二)项目法人已按要求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备案。(三)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四)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 准。项目法人已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并将质量监督

15、机构通过的自 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五)工程项目技术预验收已组织实施,并出具竣工技术预验收 工作报告。(六)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 经费已落实。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林业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二)林业附属设施满足后期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第十一条 生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专业条件:(一)清淤工程范围及深度、浅点数、边坡坡度、底部高程、断 面尺寸、河道轴线等指标应当符合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及质量验 收要求。(二)固废处理工程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建设内容、 污染物达标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管理制度制定与运

16、行应当 达到国家和省相关验收标准及工程合同要求。(三)水环境工程质量标准指标应达到国家和省相关验收标准及 工程合同要求。第三章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规 划资源综合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人防验 收、工程档案验收。无障碍设施验收、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纳入工程质 量验收的专项验收内容。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 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抗震设防专项验收,特殊工程或场所雷电 防护装置专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 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作为竣工联 合验收事项

17、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可线下提 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项目法人单位向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 料包括: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件;经建设交通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单项工程验收 报告(环保、工程档案验收);质量监督及质量鉴定报告;项目执行 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报告;交工验收报告。建设交通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限时办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 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工程质量验

18、 收核定、环境保护、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验收。对于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 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 收。项目法人申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调整文件;经批 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 书;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建设管理、设计、施 工、监理、运行管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要求限时办理。第十五条林业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和工程标准 规范开展竣工验收,与工程档案验收一

19、并实施。第四章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 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及自查;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 复杂工程,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加验收。第十七条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依托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实 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 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功能。第十八条竣工联合验收分为资料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联合验收 和出具验收意见四个阶段。(一)资料申报建设单位登录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进入雄安新区工程项目审批系 统,点击首页竣工验收模块,选择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 项目,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信息分别上报相关验收资料(见附 件)。(二)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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