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商厦交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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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洋商厦 交际费管理办法一、公司管理干部因业务需要使用交际费,应事先填写“交际费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 方可使用,若主管外出,则须用电话或向更上一级主管申请。二、公司的交际费使用原则上是针对一些会涉及营运的国家机关(如:公安、税务、物 价、工商、审计等),前来公司准备设柜或调查的新厂商,一些已在公司设柜的重要 厂商,以及公司邀约的一些协助人员、顾问级人员。三、交际费的核决权限为:(1)、副总经理级以上由副董事长核决。(2)、经理级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决。(3)、经理级以下由部门经理核决。四、交际费的使用标准为:(1)、一般厂商的宴请,无须经理级以上人员参加,每人每餐30元。(2)、一般厂商的宴请

2、,需要经理级以上人员参加,每人每餐50元。(3)、重要厂商的宴请,必须由经理级以上人员参加,原则上每餐控制在150元。(4)、公司邀约的协助人员、顾问级人员,必须由经理级以上人员参加,原则上每餐控 制在200元。(5)、国家机关人员的宴请,必须由副总级以上人员参加,宴请事先须经副董事长核准 并确定宴请金额。五、宴请厂商的人员一般为公司的单位主管或由单位主管委派的本单位人员。一般厂商 的宴请仅限于相关单位一人参加,其他宴请原则上为相关单位的两人参加,有须超 过两人以上的宴请须有副总经理以上核准。六、宴请厂商的地点一般为公司员工食堂、太平洋大酒店内的餐厅,特殊情况须在上述 地点以外的场所就餐,须经部门主管核准。七、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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