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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品搬出、放行管理规定1. 目的加强对物品搬出的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小区/大厦业主(住户)的利益。2. 适用范围适用于xx业主/住户、施工人员物品出入的管理。3. 职责3.1 治安员负责小区搬出物品的检查、核实及放行工作。3.2 治安队长负责对放行条的核实、批准放行工作。3.2 保安主任级以上人员负责对放行条的批准。4. 工作程序4.1 业主(住户)及小区/大厦内各施工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小区/大厦时,须事先向本管理处进行申报。4.2 物管处值班人员根据业主(住户)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其它有效证件核对属实后,可开出物品放行条。4.3 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并在物品放行条上列出要搬出的物品明细,由业主签名后方可放行。4.4 大门岗治安员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的物品进行核查、登记。物品放行条由保安大队回收,存档。4.5 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治安员有权暂时扣留,待进一步查实无误后放行。4.6 保安大队人员有权对出入小区/大厦的车辆进行检查。4.7 小区/大厦内发现可疑情况,巡逻治安员或门岗人员有权暂时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员,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4.8 经询问、核实,发现有犯罪嫌疑行为的,须立即报警并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