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论文: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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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论文: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各行各业迅速发展起来。劳务派遣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利于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很多不足之处,不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从劳务派遣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诸如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制度、严格区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完善同工同酬制度以及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等健全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同工同酬一、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

2、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豍。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并与他们签署劳动协议,用工单位则使用这些劳动者的劳力,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强,劳务用工队伍日益增加。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开展劳务派遣,其中东部地区劳务派遣的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从整个行业来看,适合劳务派遣的行业分布广泛,主要集中在服务、建筑制造等对劳动力需求较大的行业。我

3、国劳务派遣的发展速度很快,这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的对象劳动力价格低廉,用工单位一般可以通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逃避许多本应承担的责任。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规定,填补了劳务派遣方面法律的空白。但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经常发生,而且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劳务派遣纠纷案件还是居高不下。二、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一)劳务派遣公司方面的问题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起步比较晚,在职业化管理方面还出于摸索阶段。目前,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对于派遣员工的管理疏松,一般仅限于签订劳务协议和发放工资上面,对于开发派遣员工能力

4、以及提高派遣员工服务方面还很欠缺,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拥有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远远达不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而且,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有高有低,甚至有些过多、过滥,一些公司缺乏长远的发展目标,一般只考虑眼前利益,忽视了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存在着只收费,不用心服务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勾结,在用工过程中故意压低劳务人员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尽量少交或者不交保险等。我国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是,这项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很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

5、不能按规定向派遣人员按月支付最低工资。(二)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存在的问题一般派遣的劳务人员属于文化层次不是很高的服务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对用工单位的整体情况不是很了解,对分配的工作岗位不是很熟悉,一般比较难以融入到企业中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用工不稳定。被派遣劳动者一般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到用工单位工作,觉得工作可以的话就留下来,工作不满意的话就走人。而且一般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派遣人员对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如果不熟悉,他们很有可能选择离开,这样会影响用工单位的企业发展。其次,用工具有临时性。一般劳务派遣用工时间较短,工作完

6、成后即回到派遣单位。这样用工单位很难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持续性,而且派遣人员对用工单位也很难有一种归属感和责任感,在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三)用工单位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一般用工单位对于这些临时人员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造成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不统一,这也直接影响到劳务派遣用工的效率。首先,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用工单位对于派遣人员制定的工资标准往往与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对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应有的激励,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在工作上得过且过,严重制约了用工单位的发展。其次,劳务派遣具有短暂性、灵活性的特点,给用工单位降低了管理

7、成本,带来了管理上面的便捷,因此,很容易被用工单位恶意利用,用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往往变相利用劳务派遣,来逃避企业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侵害了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我国劳务派遣正常发展带来很大影响。三、规范和发展我国劳务派遗用工的对策建议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其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利于社会的就业和稳定。但在在实践中,劳务派遣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保障劳务派遣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控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一)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制度劳务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于劳动派遣的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有限责

8、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资金和形式两方面加以约束。在实践中,各地劳务派遣单位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因此对其加强管理很有必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设立所需条件,还需具有一定数量和专业的从业人员,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和财务管理符合规定。在我国,劳务派遣机构负有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并负有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务人员权益时,劳务派遣机构没有同用人单位进行法律交涉的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导致劳务派遣机构无法充分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规范其权利与义务豎。(二)区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根

9、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比较适用于周期性短的劳务和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就目前的劳务派遣现状来看,许多用工单位利用这一特征频繁雇佣一些劳务派遣员工,方便他们降低生产成本和逃避社会责任,严重影响了劳动市场的正常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了伤害了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康发展。由此看来,劳务派遣的有序竞争、有序管理,不仅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薪酬问题也关系到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在区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在区别劳动合同类型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业、工作岗位、企业类型等,加强用人单位在劳务

10、派遣用工形式中的责任,原则上,一些用人单位的特殊岗位或者具体工种不接受劳务派遣,这种情况应该使用正式员工,而不能通过频繁雇佣派遣员工来逃避责任。(三)完善同工同酬制度规范的薪酬制度能够改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观念,让他们有主人翁的责任,能够激励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不但工资报酬低,而且无法享有用工单位员工所享有的相关福利。所以,应根据岗位的劳务付出和价值创造等多个方面对同工进行确认,完善薪酬标准,确保实现同工同酬。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

11、酬确定。在实践中,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雇主应加大处罚力度,确实保障派遣劳动权益。(四)加强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有很多,劳务派遣正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等非经营性单位扩散虚拟派遣;自身派遣、作假派遣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制劳务派遣行为,应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一是需要建立劳务派遣备案登记制度。应规定所有劳务派遣必须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签字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还须载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的地点、时间和范围,以及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等。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

12、派遣之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合同的备案和登记。二是加大虚拟派遣、隐名派遣和自身派遣的打击力度豏。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而且还包括税务、财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机构,并对各部门的职权和监管方式进一步细化,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冲突。豐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全新的用工模式,鉴于其具有的现实需求,以及这种用工方式的现实意义和再我国目前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对其进一步规制,并不断提高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素质,以引导其健康地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要注重培养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其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协调好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利益。同时,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遵守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和职责,逐步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能够运用法律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释:豍李薇娜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豎王林清劳务派遣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人民司法2009(19)豏范重光论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合同法律关系上海企业2010(1)豐苏慧文,刘洁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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