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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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0FOCEANUNIVERSITYOFCHINA(SocialSciencesEditi0n)2009年第6期N0.6.2OO9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刘惠荣张馨元(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lOO)摘要: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l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

2、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关键词:斯瓦尔巴群岛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中图分类号:D9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09)O6一OOO1一O5斯瓦尔巴群岛地处北极圈内,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下简称斯约)在该岛建立起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即在赋予挪威主权的同时,又明确缔约国国民有自由进入,平等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北极地区分布着八个环北极国家,而斯约的缔约国还包括一些非北极国家,斯约为其他缔约

3、国以群岛为基地开展北极科考等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条约签署时的适用范围未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随着北极日益成为国际战略的焦点,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围绕斯约适用范围所产生的争议也愈演愈烈,该争端关系到其他缔约国在北极享有的自由进入,资源开发等权利是否能够拓展到更广泛的群岛海域,争端背后隐藏着各国围绕海洋法公约进行的利益博弈以及各国基于斯约而产生的北极利益诉求.我国作为斯约的缔约国,于2004年在斯瓦尔巴群岛上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斯约适用范围的分歧影响到我国的科考以及其他可能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群岛海域的法律适

4、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一,斯瓦尔巴群岛海域未解决的法律争端(一)斯约1,条约的签署斯瓦尔巴群岛位于北纬74.一81.,东经1O.一35.,地处巴伦支海北部,由九个主岛和众多小岛组成,6O被冰川覆盖,其中西斯匹次卑尔根岛是其最大的岛屿,群岛具有重要的科考价值和矿产,油气,渔业资源的开发潜力.16世纪荷兰航海家发现该群岛,将其命名为斯匹次卑尔根岛屿(Spitsbergenislands),17世纪以来,大量来自不同国家的欧洲人登陆群岛,进行捕鲸,捕鱼,科研,旅游,采矿等活动.l9世纪末,各国采矿活动日益频繁,产生土地所有者与矿产开发者之间的权属纠纷,需要通过立法来协调各国的利益冲突.经过多轮国际谈判

5、,1920年*收稿日期:2009一lOO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O8BFx081)作者简介:刘惠荣(1963一),女,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1596年荷兰人巴伦支发现群岛以来一直以其主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来命名整个群岛,直至1925年挪威获得该岛的主权后,将群岛与熊岛合称为斯瓦尔巴群岛,以后逐渐沿用,所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也称为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目前,斯瓦尔巴群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北极科考的重镇,群岛云集了各国众多的科学家,建立了一大批极地科考站和研究所,对北极进行全方位的科研.12月9日英国,美

6、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及日本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斯约,到1925年,中国,苏联,德国,芬兰,西班牙等33个国家参加了该条约,斯约正式生效.条约签署的时代,”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上取得主权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当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能力宣称其对群岛行使了有效的控制权,因此各国都没有主张群岛主权的法律基础,所以条约签署前群岛是个”无主地”(terranullius).2,条约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斯约确立的宗旨是在群岛地区建立公平制度,以保证对该地区的开发与和平利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斯约规定: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缔约国承认挪威享有充分而完全的主权.所谓”本条约规定的条件

7、”是指挪威行使主权的同时要”容忍”条约赋予其他缔约国的权利,如缔约各国的船舶和国民有在此地区及其领水内行使捕鱼和打猎的权利(第二条);缔约国的一切国民有平等的自由进入,停留的权利,在遵守当地法律规章的条件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缔约国有从事一切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活动的权利(第三条);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科学考察的权利(第五条),采矿的权利(第八条)等.一般而言,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本身就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而挪威对群岛享有的主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只有在遵守”条约规定的条件下”才享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因此,在斯约的适用范围内,挪威对群岛的主权是有限制的.当然,对非斯约缔约国而言,

8、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仍然是不受限制的,完全的,排他的.斯约对适用范围的表述是”条约第一条所确定的范围”及”其领海”.条约第一条通过经度(东经1O.一35.)和纬度(北纬74.一81.)划定了适用范围的四至界限,这个矩形区域又被称为”斯瓦尔巴方框”(Svalbardbox);此区域内所有岛屿的领海也属条约的适用范围,斯约并没有明确”领海”水域的范围,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领海宽度,均是由各国自行确定,挪威宣布其领海宽度为4海里.所以,条约生效时的适用范围是:东经1O.一35.间,北纬74.一81.间的岛屿及其4海里的领海.(二)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

9、成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建立了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并且规定了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三种测算领海基线的方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海洋法的重要发展.根据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一个海洋区域,它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一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主要包括: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

10、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它管理和养护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O0海里,则扩展到2OO海里;如果超过2OO海里,则最多不应超过35O海里或25O0公尺等深线以外1O()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享有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沿海国还有授权和管理他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三)斯约适用范围

11、上存在的法律争端斯约一方面确立了挪威对群岛的主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其他缔约国享有在群岛地域及其领海内的捕鱼,狩猎权,开展海洋,工业,矿业,商业活动及科学考察的权利.但是条约并没有明确群岛领海的范围,并且条约签署时国际海洋法上尚未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各国开始以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重新审视斯约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斯瓦尔巴群岛陆地及其领海,还是应当包括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斯约第一条规定:斯约承认挪威对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连同熊岛,包括格林威治东经1O.一35.问,北纬74.81.间一切岛屿在内,特别是:西斯匹次卑尔根,东北地,巴伦支岛,爱崎岛,威治岛,希望岛,查

12、理亲王地以及附属大小岛屿,岩礁,在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SeeANDERS0ND.H.TheStatusunderInternationalLawoftheMaritimeAreasaroundSvalbardpresentedatthesymposium0nPol一-ticsandLawEnergyandEnvir0nmentintheFarNorth”,heldinosl.,Norwegian2OO7.2在内,这是挪威和其他缔约国长期争议的问题.原因在于北极地区具有重要的资源,科研,能源,航道价值,斯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缔约国在北极的权益.争论的焦点在于群岛海域专属

13、经济区,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开发是应当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属于沿海国挪威的专属性权利,还是应当按照斯约的规定由缔约国平等开发.斯瓦尔巴群岛海域受海洋法公约和斯约两个国际条约的调整,挪威于l996年加人海洋法公约,享有公约赋予沿岸国的各项权利.挪威认为,根据斯约条款所确定的地理范围,该条约仅适用于群岛及其领海海域,其他缔约国的自由进入,平等经营,捕鱼打猎等权利也仅限于此范围内.而海洋法公约适用于整个群岛海域,特别是斯约未涉及的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挪威作为沿海国享有对这两个区域的主权权利,其他缔约国在此区域内不享有斯约赋予的权利,而是应当遵守挪威的国内法规定.其他缔约国认为应当根据斯约订立的目的

14、,结合国际海洋法制度的演变,对斯约的适用范围作出扩张性解释.条约签署的目的是在群岛区域(延伸到海域)建立公平机制,这种平等权自然也适用于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这两个区域内,缔约国可以自由进入,从事商业性捕鱼,科学考察,油气资源开发等活动,挪威在上述区域的主权权利是受限制的.二,各国在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主张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既涉及条约的解释方法,也与挪威在该区域采取的政策密切相关.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体现在群岛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由于地处北极圈内的地缘优势,群岛历来是各国利益争夺的敏感地区,挪威对群岛的管理也一直采取较为谨慎的政策.(一)斯瓦尔巴群岛的领海挪威自1812年以来

15、一直主张4海里的领海宽度,2O01年6月挪威通过了关于斯瓦尔巴群岛周围挪威领海界限的条例(Regu1ationsrelatingtothelimitoftheNorwegianterritorialseaaroundSvalbard),明确界定了斯瓦尔巴群岛海域领海的界限,在该条例中挪威放弃了之前一直沿用的低潮基线的做法,在群岛海域开始采用直线基线的测量方法.2O04年挪威将群岛海域的领海宽度延伸到12海里.自此,斯约的适用范围延伸到群岛12海里领海的范围.(二)斯瓦尔巴群岛的专属经济区1976年12月挪威政府颁布经济区法令(Actrelatingtotheeconomicz0neofNOrw

16、ay),根据该法令挪威政府有权建立2O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其中也包括斯瓦尔巴群岛海域.1977年挪威在群岛建立了2O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在斯约适用范围还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挪威如果在群岛海域直接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必然会与其他缔约国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所以挪威采取了建立渔业保护区这一较为折中的政策,并且称在渔业保护区内实行的无歧视原则体现了斯约确立的公平宗旨.挪威认为虽然其他缔约国的反对其建立20O海里的渔业保护区,但是30多年来其他缔约国在该区域进行捕鱼一直是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也从事实上表明其他缔约国接受了挪威在该区域的管理,是对挪威主权权利的承认.2OO9年5月俄罗斯,挪威两国

17、首脑会见时,俄罗斯指出挪威在斯约条款的适用上过于随意,俄罗斯不承认挪威自行划定的渔业保护区,并且坚持俄方有在群岛海域内从事经济,科研活动的权利.西班牙,冰岛等国也曾质疑挪威在该海域的管辖权.荷兰,丹麦等国家虽然承认挪威划定的20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但认为在该区域的捕鱼权应当适用斯约的规定,挪威没有独占性的管辖权._1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国家认为根据斯约的规定,其他缔约国有权在群岛海域自由从事捕捞活动,挪威单方面设立渔业保护区并对他国的捕捞行为进行管辖违反斯约,尽管挪威称渔业保护区是建立在无歧视原则基础上,但是渔业保护区对各国可捕量配额的分配是根据这些国家在该区域的历史捕鱼量确定的,这与斯约所确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此外,其他缔约国认为挪威在渔业保护区内对于外国船只违反捕捞配额的情形很少进行制裁,这表明挪威在该区域并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管辖权.(三)斯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1925年斯约生效时,大陆架作为地理学上的概念已被人们所了解,但是尚未成为法律概念.斯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涉及北极海底石油等资源的勘探开发,尽管目前此区域开发油气资源在技术上尚西班牙,冰岛就曾质疑挪威是否有权在群岛周边水域行使管辖权,并声称要诉诸国际法院;俄国也曾明确宣布如果挪威主张2OO海里专属经济区,俄方也将采取同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在群岛的利益.俄罗斯,挪威讨论北极分割问题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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