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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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2011-02-10 14:35:21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服务业企业,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

2、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二条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应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上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第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

3、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六条 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宾馆、会展中心、4A级以上(含)风景区、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购物中心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市政府给予土地出让收益额40%的财政奖励。 第七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政策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市经济开发区和濉溪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他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在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后,市政府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

4、权之日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财政奖励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投资建设二层和二层以上工业厂房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厂房投资额(扣除第一层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其他优惠一事一议。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

5、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偿帮助招工并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政策必须征收的,一律按底线收取。 第十二条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缴项目见附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四条 在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以及企业所在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淮北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建项目、本市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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