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京都议定书》三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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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是气候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即从2008年至2012年,使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低5.2%。在议定书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同意承担对温室气体的减限排义务,同时又提出能运用灵活的政策和行动,比如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还可以进行贸易。经过谈判,在气候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执行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

2、和公约的目标。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在后来于1996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联合的政策和措施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率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后逐渐发展成现在的三机制。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 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即减排减量单位(ERUs)

3、,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JI项目针对那些需要依照议定书的规定减排并执行减排项目的国家。这里主要是指欧洲和俄罗斯。欧洲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的人口成负增长,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率。而且科技发达,对于运用可再生能源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其承担的减排义务也较轻。而俄罗斯经济发展缓慢,人口增长也缓慢。它的碳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甚至还减少了40%。因此议定书给俄罗斯的减排义务为0。对于这两个地区和国家来说,承诺本身对他们压力不大,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制,获取利益。为了管理、规范和监督联合履行项目活动的实施,缔约方大会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指南

4、,而且将设立一系列的相应机构。同时,有关国家也将为此设立相应的机构。议定书附件规定国家可以批准其国内的法律实体参加联合履行项目,但只有在该国具有参加联合履行项目资格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才可以转让或者获得ERUs。要产生ERUs,一个联合履行项目必须满足两个要求。首先,该项目要获得各参与方的批准。其次,该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或者汇吸收量应该额外于没有该项目时发生的任何减排或者吸收。清洁发展机制(CDM)。它的产生颇具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案文,主要是关于对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清洁发展基金”。如果发达国家未能完成其应完成的承诺,那么对该国处以罚款,该款项则被收入“清洁发展基金”,并按照

5、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但是在议定书谈判中,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完全颠覆了其性质。CDM规定于议定书12条。其核心内容是指工业国家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那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履行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限排义务。其创造出经核实的减排量CERS。这是一项双赢的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以利用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国内科技和管理水平,增加就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也实现了减排的目的,对于保护环境也是十分有利的。对于发达国家来

6、说,通过海外投资,不仅可以占领更加广大的海外市场,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取得高额利润,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这种减排的费用。适合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技术很多。一般来说,任何有益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技术。例如:任何提高了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排放贸易机制(ET)。这是一种独特的贸易,它主要规定于议定书第17条。它主要是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它是指如果缔约国任何一方超额完成其减排义务的指标,那么他可

7、以把他剩余的未用完的指标(AAUs)以贸易的方式卖给另一缔约方。这之中产生的商品是分配数量单位AAUs。该机制的谈判在三机制中是最困难的。其源于美国的谈判案文。美国想把其在国内实施的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的贸易制度引入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美国等伞形国家集团则坚持引入,所以最后达成妥协,该机制只剩下一个排放贸易的概念。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贸易是通过所涉缔约方根据有关决定在国家登记簿之间的转让和获取来进行的,并且主要是在发达国家间实施。这三种机制既有共同点,又相互区别。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在境外进行减排,而且都要建立国家登记簿。国家登记簿

8、是用来准确核算ERUs、CERs、AAUs和RMUs的签发、持有、转让、获取、注销和回收,以及ERUs、CERs和AAUs的结转。议定书规定每个缔约方应指定一个组织,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国的国家登记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国家登记簿保存在同一个综合系统中,但各个国家登记薄仍需保持相互独立。从规范对象及承担义务方来说,联合履行是由附件一缔约方参加,并且是合作双方都要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是由附件一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但是只有一方要履行减排义务;排放贸易与联合履行相同都是附件一国家参加并且双方都要履行减排义务。从合作类型上看,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都是通过项目合作的方

9、式,两者都是通过在成本较低的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过这种项目级合作,投资国可以保证其承诺的履行,达到减排标准,东道国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实现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而排放贸易是通过贸易方式。从目标上看,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旨在实现温室气体的减量,而清洁发展更进一步的希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三机制对我国的节能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三机制的适用对象来看,可以发现,其一般由两大主体,有的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有的只有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可以划分节能责任主体和非责任主体,区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责任主体因其具有更多的资金和科技水平,承担强制的节能义务,后者可以自愿承担节能义务

10、,或者仅是参与。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协议,未能完成的一方要受到惩罚。这样做一是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公平,使各方都容易接受,减排进程更易于起步,而且剥离了弱势群体,节约了协议磋商的时间。对责任主体的区分也更有利于交易的多样化,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同时也更便于监管。两主体在进行合作之初可以选择那些具有节能降耗功能的项目,这样更有利于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我国的节能减排还可以通过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使双方主体获得共赢。综上所述,京都议定书三机制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建立后的三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缺点和不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三机制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促进和持续发展上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不仅促使发达国家积极履行自己的减限排义务,而且也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好处。我国也能从三机制中探索一条节能降耗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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