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党员学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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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党员学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心得体会 2018年XXX党员学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心得体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是为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如何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共产党员的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是人生追求和道德规范是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个人健康成长和进步的重要保证。 讲党性就是要求全体党员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求我们做到为党和人民艰苦奋斗,在思想作风上真正贴近群众,在实践中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对共产党员的品

2、行要求,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释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面前,一尘不染,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锻炼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作表率是要求全体共产党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时刻不忘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当时整个社会的白噢帅,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也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起码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委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

3、社会,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有少数共产党员忘记了党的宗旨,忘记了入党誓言,在市场几个年级的大潮中迷失了方向,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一边,把追求给人名利地位放在前列,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工作消极,言语庸俗,许多曾在工作岗位上有过突出贡献,被认为大有发展前途的领导干部,经不起金钱酒色的诱惑而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 如何纯洁我们的党性,端正我们的品行,发挥出共产党员的表率作用呢?我们认为: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用党的基本理论中英的指示精神充实大脑,牢固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二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勤政为民,把人民群众当作我们的良师益友,时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事事处处

4、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确确实实当好人民的公仆;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不能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是要用制度来检查、考核、制约 ;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站内范文搜索 我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能够使其严格执行纪律、遵守制度、廉洁奉公,防微杜渐;四是要完善监督机制,特别强调是在监督措施的到位程度,廉政建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如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成效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仅仅靠监督来体现党性、品行和表率作用是不够的。主要还得靠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靠共产党员的自身觉悟,以及共产党员的理想、观念、行动来体现出先锋模范作用。在“5.12”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斗争中

5、,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表现出了大无畏的革命精神,舍弃小家,心系群众,量自身的安危而不顾,忘我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的工作中去,这些可歌可泣的事例为我们全党同志树立了光辉榜样。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号召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切实做到,坚持民主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真务实,坚持清正廉洁,要求我们心中时时有着老百姓,把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做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认为,这也是我们全党同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站内范文搜索 异地离婚手续 大家知道,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

6、议离婚,即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异地离婚手续 大家知道,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7、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男女双方须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请参考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诉讼离婚,是在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

8、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

9、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 第一条 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

10、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属于边民的,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第四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照中国法律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第五条 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第六条 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

11、和证明:甲、毗邻国边民(一)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二)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三)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四)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乙、中国边民(一)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

12、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或一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不予登记。第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非法入境的; (二)持无效、伪造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已有配偶的; (五)违背本人意愿的; (六)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七)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八)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13、的。 第十条 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一)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中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一方或者

14、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产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要求在中国办理复婚登记的,须亲自到中国边民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

15、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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