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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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劳动保障协理员。1.2职业定义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的人员。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学习、理解、表达、应变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1.7.2培训教师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有本专业

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二十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相应的教学设备。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

3、连续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以上。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1.8.5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6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不少于60分钟。1.8.6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在具有一定操作设备的场所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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