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三版)-观念应用参考答案:第四章担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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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 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一台,货到后付款,丙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2011 年 月 日,乙公司收到设备,但未付款。2011年11月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2013年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履行付款义务,但乙公司亦未履行。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以乙、丙两家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何种方式的保证?其保证期间应该如何计算

2、?丙公司的保证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丙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意味着保证人丙与债权人甲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甲、丙两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丙公司的保证债务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2011年11月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

3、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甲公司对丙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2011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甲公司在2013年11月30日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丙公司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费费公司与会会公司于月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费费公司在月日前向会会公司供应特种原料吨,总价款为万元,交货后内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买方会会公司支付定金万元;由伟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大公司用其一批工艺品作为质押担保。合同订立后,伟伟公

4、司与费费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会会公司也于月日将万元定金付给了费费公司,但大大公司一直未将作为质押工艺品移交给费费公司。费费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会会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价款,造成了费费公司损失了万元。费费公司一方面追究会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保证人伟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处分大大公司的工艺品用来偿债。但遭到了两担保人的拒绝:大大公司认为费费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工艺品;伟伟公司则要求费费公司先向会会公司求偿,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费费公司如何解决违约金和定金问题?()会会公司如果觉得违约责任太重,应当如何处理?()大大公司拒绝费费公司处分其工艺品是否合法?为什么()伟伟

5、公司有关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费费公司要么要求会会公司支付违约金,要么拒绝偿还其定金,而不能两者兼用。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和给付了定金的,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由于本案的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责任为25万元,故费费公司一般会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2)会会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3)大大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因为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4)伟伟公司的主张不正确。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赵某系养猪专业户,为

6、改建猪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 万元。赵某向陈某借款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赵某又向朱某借款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赵某得款后,改造了猪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猪的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猪款共计万元,赵某预付定金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计算,赵某以销售肉猪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猪送交赵某,要求支付运费,赵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赵某预计的收入落空,赵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

7、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修理费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试分析:()赵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赵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朱某与蒋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赵某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县良种站要求赵某支付送猪的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赵某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赵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行

8、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赵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虽然赵某已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赵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赵某与朱某立有质押字据,并把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所以二人的质押关系有效。(3)朱某与蒋某之间成立留置法律关系。(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

9、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5)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同时适用。(6)县良种站要求赵某支付送猪的运费,该请求不应支持。因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依据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合同标的为良种猪,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点应推定为卖方所在地,县良种站送猪的费用应当由赵某支付。(7)赵某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赵某的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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