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 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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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福士广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1、高空作业的定义与分类本制度所指高空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空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

2、、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空作业。2、高空作业审批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空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空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空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3、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3.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3.2

3、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空作业。3.3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4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3.5高空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3.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3.7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

4、、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3.8进行高空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空作业。3.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3.10高空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

5、,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3.11高空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3.12高空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3.13夜间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3.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空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办理特殊高空作业许可证。4、高空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4.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4.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空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许可证时应拒绝高空作业;4.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空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4.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4.5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4.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5、其他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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