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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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院字 200922 号)为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 加强对全院教职工考勤及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严格考勤制度1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出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2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每月末或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本部门的考勤记录报至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二、请假手续及待遇(一)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请假单送至人事部门登记。2、 病假期间的工资

2、待遇, 按本人工资 (含岗位津贴) 的 60% 发放。3、教职工因工负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伤假期,但要履行请假手续。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二)事假1 、 教职工因事离开工作岗位, 应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 3 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4 天以上的,报分管院长批准。请假人将请假单送至人事部门登记,并于期满后到人事部门及时销假。2、事假期间停发基本工资。(三)婚假1 、教职工结婚,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婚假3 天;男女双方异地工作的婚假7 天。2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15 天。3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

3、假期满后须向人事部门销假。逾期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四)产假1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产假为 3 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 天。2 、已婚妇女24 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 天。3 、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社保部门发放的产假工资。没达到基本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学院补齐 。(五)丧假1、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需处理后事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丧假市内 3 天,外地 7 天。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丧假期满后须向人事部门销假。逾期不销 假者,按旷工论处。三、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理1、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从工资中扣除。2、旷工一天,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学期累计旷工达 5天者,予 以辞退。四、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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