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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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 (以下简称“工商数据” )的录入、修改、处理等工作有章可循,以便进行质量检测、监控和纠错,实现对工商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工商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辖的所有进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工商数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或其他事务中产生的有关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其经营、竞争行为的监管信息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务的其他信息;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之外的、通过正规渠道和工作程序导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

2、有关信息。第四条 工商数据的表现形式包括文字、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类型,及各类信息间的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第五条工商数据的质量主要包括各类进入工商信息化系统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和关联性等项指标。-.第二章工商数据的录入、修改、处理第六条 工商数据录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项业务流程的岗位职责,其原则是:谁受理、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和谁录入,谁负责。第七条工商数据修改的原则(一)本工作流程录入的工商数据在提交下一流程前,可由本流程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二)已提交下一流程的工商数据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报本工作流程的所辖的行政领导,由其

3、审批后方可修改;(三)已归档的工商数据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应书面报请本级或上级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工商数据集中后的修改问题,应严格履行书面申报手续并留档备查。第八条工商数据的录入应在数据信息源发生之刻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非本系统的数据信息的录入、修改、处理参照“金信工程”非本系统其他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导入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工商数据处理的原则(一)从事工商数据处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相应业务工作岗位资格、操作的知识、技能和明确的授权;-.(二)工商数据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增删、修改操作规程和程序;(三)工商数据处理时不得增删、修改原始数据信息;如数

4、据信息处理失败,应立即进行回溯,恢复工商数据的起始状态,同时记录错误现象并向省工商局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信息分局报告。第三章工商数据质量控制第十一条 工商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数据质量进行统一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全省工商数据质量的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等项工作。各市、县、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工商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工商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工商所负责本所工商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省工商局及设区市工商局信息分局分别代表省工商局及设区市工商局行使工商数据质量控制职能。第十二条 省、市、县、区工商局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制度:-.(

5、一)工商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应报省、市两级工商局信息分局备案,接受省、市两级工商局信息分局的监督和检查。(二)工商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工商数据质量检查包括自查、互查、抽查、定期检查、计算机检查等方法。自查、互查:应作为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结合日常业务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应事先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认真填写质量检查表,并建立完整的工商数据检查档案。计算机检查:根据各业务系统对工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开发设计相应计算机程序,自动对工商数据进行随机性或集中性检查。(三)工商系统数据质量的评估制度县 (市、区 )工商局每月应对本辖区内 (含工商所 ) 工商数据质量进行全

6、面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设区市工商局信息分局报告;设区市工商局每半年应对本辖区内的工商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省工商局信息分局报告;省工商局将不定期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工商数据质量及各级工商局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于每年十一月-.份组织对全省工商系统工商数据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检查和评估,并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四)工商系统的工商数据质量的整改和复查制度。各级工商局、工商所应根据上级机关的检查和评估结果,针对本单位的工商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 进行逐项落实、 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省工商局信息分局,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的复查。第十三条 工商系统的工商数据质量检查主要针对进入工商信息化系统数据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和关联性等项指标进行。第十四条 对于工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混乱、数据信息不真实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省工商局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整改无效或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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