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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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一、经过 :2003年5月27日上午10时10分,兴高采烈的李百万到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取款,最近一段时间SARS寸经济影响甚重,但是自己的公司由于卖库存口罩却发了一笔,为 庆祝自己最近生意兴隆, 李百万准备与老婆孩子出国旅游, 而且现在出国旅游优惠颇多, 报 名澳大利亚旅行团每人就可以优惠1000 多块。到了银行,储蓄窗口前排了很长的队,可是看到队伍边上一个告示牌上写着: “本银行 实行定时服务,存取款业务从排队到完成服务控制在二十分钟内完成,每超过一分钟 , 支付 超时费一元,请您监督指导。 ”李百万看着觉得很是熟悉,回想一下,昨天晚上电视“ S 市 新闻”报道过,这年头,

2、各行业竞争激烈,银行也要提供承诺服务。想到这,李百万觉得银 行也挺不容易的,就耐着性子排起队来。十分钟过去了,终于排到了自己 ,可是等自己来到营业窗口前时,面色铁青的营业员却告知电脑发生故障, 要他下午再去取,无奈只得回去。吃完午饭,前去由于故障未被排除而未果,此后几天,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一直高挂“免战牌”,直到5月31日下午3: 00, 李百万才拿到自己的“旅资” 。可是等李百万到旅游公司报名时,同样面色铁青的服务小姐指了指门边的告示牌:“由于SARSB响已过,本公司优惠政策至 5月30日结束。”想来真是 窝火, 但为了不让老婆孩子失望,李百万还是硬着头皮报了名,可是在澳大利亚的十天,李

3、百万全然没有旅游的心情,心里甚是不爽。回到S市,李百万一纸诉状将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告上法庭,李百万认为,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既然向储户许下“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就应该认真履行。李百万要求中国XX银彳T YY储蓄所按每超时一分钟赔偿一元的服务承诺,兑现从5月28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的赔偿费 6030 元 , 并赔偿由于款项没有及时取出 , 造成报名参加澳大 利亚旅行团优惠时间错过没有享受三个人的优惠条件3000 元的经济损失及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而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则辩称:耽误李百万存取款的是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的入侵、电

4、脑出现故障, 不是储蓄所职工人为所致。故此 , 中国XX 银行YY 储蓄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百万这个无赖的诉讼请求。二、焦点1、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承诺的法律效力2、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提出的不可抗力等事由能否成立3、李百万请求附带赔偿是否成立三、调查1、自从中国加入 WTOA来,外资银行提供各种各样特色服务,微笑服务,国内的银行普遍 感到了压力,为迎接挑战,很多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服务承诺,以保证稳定的客户。 S 市中 国XX银行YY储蓄所推出的“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正是此中一招。并且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在该市电视及S市晚报还作了广告,

5、宣传自己的“每超过一 分钟 , 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并且未对履行服务承诺的条件做出界定。2、自SARSB发以来,旅游公司普遍遭受致命打击,游客减少,营业收入下降,S市QN旅游公司为刺激游客旅游热情,推出从5 月 1 日开始的短期优惠项目,报名国外游每人优惠1000元。5月下旬,旅游市场回暖,QN司果断决定5月30日终止该项目优惠。四、本案评析1、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承诺的法律效力S 市中国 XX 银行 YY 储蓄所的 “每超过一分钟 , 支付超时费一元”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依照当前存款自由、 取款自 由的规定 , 储蓄所依法

6、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和利息的义务。 “每超过一分钟 , 支付超时费一元”,应视为储户与储蓄所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 ,而储户实施取款行为应视为要约到达。 合 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iT立合同的提议 ,应当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 ,对要约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的法律约束力从要约到达受要约时起生效。“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作为储蓄所要约的一部分 ,一旦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出承诺以后 ,就不得随意改变, 对储蓄所和储户都有约束力。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 ,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据此 ,中国 XX银行YY储蓄所必

7、须严格遵守承诺,即“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如果随意撤回 承诺,就等于变更可储户与邮政局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此,本案中中国XX银彳t YY储蓄所应承 担责任。2、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提出的不可抗力等事由能否成立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上发生两个效力:一是产生法定解除权,另一个是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客观情况。依照现行法律解释,计算机出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 ,所以S市中国XX银行YY储蓄所认为本案 中的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成立。3、李百万请求附带赔偿是否成立李百万请求的因未及时取款而没有享受三个人的优惠条件3000元的经济损失及自己

8、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依据合同法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赔彳11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 失,即直接损失。本案中李百万要求的享受优惠条件的3000元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5000元不属于违约责任中的直接损失,而是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五、审判建议依照合同法条款,被告中国 XX银行YY储蓄所应依服务承诺,付给李百万从2003 年5月27

9、日上午10: 30至5月31日下午3: 00(以每日工作8小时1t算)的超时服务费2190 元,并驳回李百万其他诉讼请求。六、启示1、“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承诺目的是为了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依靠服务创新促进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这也是当前很多行业实行服务承诺的一个表现。但是我们的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应做到知法、懂法,并尽可能地预见到由于宣传和承诺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采取相应的措施,界定履行服务承诺的特殊条件,避免在法律上的被动局面。如果本案中服务承诺改为“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机器故障等事由除外)”,也许就不会给中国 XX银行YY储蓄所带来负面影响。 2、作为社会的普通一员,我们不仅是社会服务的享受者,也是社会服务的监督者,同样我 们既是法律的保护者也是法律执行的监督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自己应享有的服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像李百万那样拿起法律工具,依法维权,这也是进一步促进社会服务水平提高和法制社会建设的有效动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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