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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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X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和X 市 X 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洁净型煤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补贴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措并举”的原则,实行“以补促治”的方式,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洁净型煤推广。二、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区域范围为 X 市所辖县(市)、区因客观因素未实行“煤改气”

2、“煤改电”集中供热等使用洁净煤居民(不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禁燃区范围内的用户)炊事、采暖使用洁净型煤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全市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节能炉具和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三、补贴标准及办法(一)补贴标准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 200 元。补贴时间暂定为 3 年,补贴截止时间为 X 年 5 月 31 日。全市洁净型煤销售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二)补贴办法1.型煤生产企业负责在乡(镇、街道)建立洁净

3、型煤销售配送网点。配送网点建设要封闭储存、环保达标。2.使用洁净型煤居民要持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购买型煤凭证到销售网点购买,每户每人限购 800 公斤,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向燃煤用户开具发票。3.村委会(居委会)结合洁净型煤用户登记结果,开具多联单票据。票据分别由型煤生产企业、销售商、燃煤用户、村(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散煤办存档备案,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型煤配送到户,并向燃煤用户开具收据。4.村委会(居委会)在洁净型煤配送企业配合下,将财政补贴区域内洁净型煤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收据(多联单票据)和村委会(居委会)认定凭证等情况登

4、记汇总,将汇总情况报各县(市)、区散烧办。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散烧办审核结果拨付洁净型煤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对四个主城区(X 区、X 区、X 区 、X 区)补贴50%。对各县(市)、X 区、X 区、X 区由市财政设立奖补资金,按照各 县(市)、区燃煤散烧管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等因素纳入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实施以奖代补。四、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按照 X 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采取各县(市)、区财政先补贴市财政后清算,如果县(市)、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可以先行借调现金。在取暖季每月清算一次,取暖季结束后每季度清算一次。各县(

5、市)、区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对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政府,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督促整改。五、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企业垄断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稳定辖区内洁净型煤经营市场秩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外,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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