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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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债权的效力债权是权利人得对特定的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效力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功用。 对于债权而言,是否需要实现和满足,应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法律将这一选择权赋予债权人,并不主动去帮助债权人实现。但当债权人决定行使债权时,法律就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以使其权利得到实现。债权的效力为债权人提供的保障是多方面的,并且伴随着债权实现的全过程。债权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请求力包括诉讼上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狭义的请求力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诉讼上的请求力为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为请

2、求权。此处的债权效力,指的是广义上的债权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就是关于债权请求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还可能发生其他的效果,如中断诉讼时效、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中作为债务人迟延的时间界限等。另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2、债权的执行力。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法律仅赋予债权以请求力是不够的,还须赋予债权以执行效力,从而为

3、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债权的执行力,为债权人依靠司法救济实现给付利益的效力,债权人须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债权具有执行力也是法律赋予的债的关系的最后保障。3、债权的保持力。债权的保持力,是指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又称受领保持力。债权人依债权而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属于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有权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权的三效力中,请求力为债权的主要效力,也是债权本质的体现;执行力只有在债权的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债权时才发生,它是债权的请求力的必要补充;保持力在债的效力中最具实质意义,它体现了债的终极目标,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若债务人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力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应在债权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超过,这时债权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但也并不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4.依法自力实现效力。是指在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5.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性质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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