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报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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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探亲路费报销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1、入职满一年的外省市籍员工。2、入职满一年的公司外派驻外员工。3、入职满一年的配偶或父母久居外省市员工。二、休假时间:无法利用休息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一般理解为工作所在地与父母所在地距离应不少于200公里),入职后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探亲的车船飞机票费报销;1、普通员工可每年报销1次往返探亲的路费,交通工具限于:大巴、火车(含硬卧)、动车、高铁、轮船三等舱;2、副经理级以上级别的员工可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的路费,交通工具限于:大巴、火车(含硬卧)、动车、高铁、轮船二等舱、飞机票;3、副总以上级别的员工可每年报销4次往返探亲的路费,交通工具限于:大巴、火车

2、(含软卧)、动车、高铁、轮船一等舱、飞机票;三、费用报销:1、员工提供报销探亲假的车船飞机票凭证,必须是本年度有效凭证,分上下年度,不可跨半年度报销。2、报销凭证为往返车船飞机票,区间范围限工作地至其家庭所在地,不可报销绕行车船飞机票。四、假期管理:1、公司不另按排探亲假期,探亲假期由个人的休息日、相关国定假日等形成;2、员工探亲报销路费均须在当年(分摊在上、下半年)度报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3、未探亲的不再另外支付费用;4、各部门(驻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整理驻外员工信息台账,及时更新员工信息,并做好员工探亲费用报销的管理;5、本规定从2012年6月1日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五、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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