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f市hm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2. 2编制依据2.3 适用范围2.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 1区减灾委员会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3工作组2.4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 1灾情信息报告4. 2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 1I级响应5.2II级响应5. 3III级响应5.4 IV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联动6. 7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7.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3冬春生活救助7保障措施7.1人力资源保障7. 2资金保障7. 3物资保障7.4交通运输保障7. 5装备和设施保障9. 6
2、通信和信息保障7.7社会动员保障7. 8科技保障8. 9联动保障9. 10宣传和培训8附则8.1术语解释8. 2责任与奖惩10. 3预案管理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3、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hm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hm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
4、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O(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体系2. 1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副主任: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区府办副主任
5、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武警执勤一大队等单位。有关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hm支局、hm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hm分公司、中国联通hm分公司、中国电信hm分公司,下同)、hm佛水供水有限公司、
6、广东广电网络hm分公司、hm融媒体中心、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
7、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救灾物资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7)会同区各级各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2. 3工作组区减灾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救助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和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治防疫组、物资调配保
8、障组、交通疏导组、灾情管理和监测评估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组、通讯联络组、水电气供给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架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2.4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
9、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配合区减灾委(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灾害救助准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
10、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减灾委或减灾办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
11、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7)开放相关的避难场所。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区、镇两级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4.1灾情信息报告(1)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经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文广旅体、气象、电力、通信
12、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2)受灾地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20分钟内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补报。(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
13、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5)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
14、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7)对于干旱灾害,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
15、灾情,对于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8)区、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稳定前,区、镇(街道)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灾情信息发布坚
16、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口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I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5.1I级响应5.1.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含
17、失踪)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3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5)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5.1.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区长到场组织指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
18、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邀请市专家组协助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
19、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20、等。区国资局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开放有关避难场所,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公安分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
21、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m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水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
22、发改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依法
23、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Il)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3)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5.2II级响应5.2.1启动条件发生
24、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3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5)其他需要启动11级响应的情况。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11级响应。5.2.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
25、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
26、况。必要时,区减灾委邀请市专家组协助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
27、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m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7)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
28、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慈善会)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三)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5.3
29、III级响应5.3.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O人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10户以上、2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5.3.
30、3响应措施区减灾办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
31、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救援队
32、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m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
33、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9)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IV级响应5.4.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人以上、100O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或5户以上、1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5
34、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5.4.3响应措施区减灾办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工作人员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2)派出工
35、作组。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申请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根据需要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
36、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8)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5.6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
37、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当我区启动11I级或更高级别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要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受灾地区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接报后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5.7响应终止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
38、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救助指导标准、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6.1过渡期生活救助(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2)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
39、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白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
40、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
41、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巾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区住建水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区应急
42、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道)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8)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3冬春生活救助(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组织受灾地区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3)受灾地区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
43、织实施,并报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4)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的资金巾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区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5)受灾地区镇(街道)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镇(街道)巾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保障措施71人力资源保障(1)区、正两级政府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
44、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4)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72资金保障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
45、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为受灾人口提供生活保障。73物资保障(1)区、镇两级要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II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
46、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
47、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7.4交通运输保障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救灾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7.5装备和设施保障(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居(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
48、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3)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6通信和信息保障(1)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各镇(街道)要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