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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请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根据两种不同情况予以证明) 一、未离境人员 兹证明我单位(辖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市(县)区街 ,身份证号码:。 至今未受刑事制裁(管制、拘役、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特此证明。 二、已离境人员 兹证明我单位(辖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市(县)区街 , 现居。身份证号码:。至年月日出境之日止,未受刑事制裁(管制、拘役、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章: 经办人: 二一一年月日 注:如受过刑事制裁请另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