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充分准备 迎接期末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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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做好充分准备 迎接期末考试 ››国旗下讲话 五(1)班我为班级争光彩››爱惜粮食 为国分忧 国旗下讲话››善于动脑思考 第一学期国旗下讲话››让诚信永驻国旗下讲话稿››读书吧,你的人生将因此而改变 国旗下讲话稿(39.››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国旗下讲话 同学们: 今年高三的学兄学姐在高考中向学校及父母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本科二批已稳居全区第二,明、后两年就看现在在校同学们的了,但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期末考

2、试。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最好方式,考试也是一种考验,一种让我们敢于正确评价自己,勇于承认学习上的失误和不足,严于自我约束的考验。满怀信心地迎接期末考试,争取优异的成绩,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我们在期末考试中能够获得成功,哦希望大家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认真做好复习准备、惜时如金。有人说一个用分计算时间的人,比一个用时计算时间的人,时间多出59倍!鲁迅先生正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上,把一些零散的时间焊接起来,才铸就了令人羡慕的丰碑。只有这样才能把枯燥变成愉快,把遗憾变成慰籍,把空虚变成充实,把流逝的光阴变成有用的财富,把有限的时间变成无限的力量!那时,你一定会发现你生活在一

3、个全新的天地里,倍感快乐和轻松!每一个学生,要抓紧考前时间,制定各科复习计划,按计划认真做好各科复习工作,认真对待考试,打好期末考试这一丈,以优异的成绩向家长向老师汇报。具体做到以下两点:1、认真系统地对期末考试内容进行复习,形成清晰的知识网络,适当地进行针对性练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应试必备的技巧。2、抓紧考前时间,全身心地投入到复习中去。所有学生一定要珍惜点滴时间,对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复习,发现不懂的、未掌握的知识,要抓紧时间向同学、老师请教,及时解决。对功课不平衡的情况,应该认真对待,及时弥补上来,这样,总分才能上升,名次才能进步。其次,期末考试即将拉开序幕,要求所有同学要刻苦学习

4、,积极备考,文明考风,诚信考试,敢于公平竞争,以自己的实力争取优异的成绩;要排除外界干扰,抛弃侥幸和投机心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的想法和行为。考试作弊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学校纪律、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有些东西破了可以补,有些错误犯了可以改正,考试没通过,可以总结经验,再来一次,但有些过失造成的后果,就要担负一辈子,在人生中留下痛苦的伤痕。高考中166人因违纪舞弊被处理,其中80人被取消单科成绩,86人被取消各科成绩,48人被取消下一年参加高考资格。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作弊已成为全社会唾弃的不诚信行为。痛苦伟大诗人海涅曾经说过: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没诚信的国

5、家将不会安稳,没有诚信的校园将不可立足,没有诚信的个人将最终为社会所抛弃。国家倡导诚信,社会呼唤诚信,人人需要诚信。对待考试的态度和行为,其实是个做人问题。我们应从杜绝考试作弊做起,自觉恪守诚信,用自己的点滴行为,共铸校园诚信,做一个新世纪诚实守信的学生。诚信考试是学生道德规范和思想品德的重要内容;考风考纪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风气的直接体现。广大学生应树立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考试理念, 从我做起,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最后,我衷心预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做好充分准备 迎接期末考试 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6、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会存在遗漏问题,但是对财产的分割,确 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会存在遗漏问题,但是对财产的分割,确实容易遗漏。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也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对此,要区别情况依法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离婚

7、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分清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 对笼统的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区别情况处理。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笼统分割财产中有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该笼统财产分割协议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

8、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和好协议的效力初探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网站 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则案例,主要案情是吴某与时某系夫妻,2005年3月,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离婚案件中和好协议的效力初探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网站 该案虽系一起事实清楚的借贷案件,却引发了笔者的很多思考。原、被告间是否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吴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吴某与时某在和好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否系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吴某与时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对离婚案

9、件中和好协议的范围与效力作一些探究。 和好一词,根据词典的释义,为恢复和睦的感情。从这一含义理解,和好协议的内容应限定在夫妻双方就修复夫妻感情而达成的协议。从民事诉讼诉的分类分析,离婚之诉属变更之诉,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故调解和好系维持双方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 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上述法条及有关法条规定,和好协议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一、维持婚姻效力。

10、离婚诉讼系变更之诉,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好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即产生维持双主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的效力。故和好协议的效力相当于原告撤回起诉。 二、终结诉讼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过成和好协议后,即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受理人法院可以调解和好作为结案方式结案。 三、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在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法条的规定,系对原告在达成和好协议后的一定期间内诉权的限制。 以上列举的系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对和好协议是否具有实体上的效力,相关的法律尚鲜有涉及。审判实践中,法院也确实因对和好协议的内

11、容及效力厘定不清而出现无所适成的困惑局面。如有的当事人以双方在和好协议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给付扶养费或子女抚养费,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有的以双方在和好协议中约定了一方的回家次数而另一方以其不回家而申请法院执行,及本文提出的案例,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等,这就出现问题,如承认和好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则法院应否以和好协议为执行依据而进行强制执行,如不承认其效力,这是否与民诉法九十条的规定相悖。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准许。这一规定,似乎又给和好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找到了法律依据。 要分析和好协议是否有实体

12、上的法律效力,首先应明确婚姻法的性质与规制的范围。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一部强行法,其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对婚姻主体间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加以改变,当然,婚姻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夫妻财产问题的约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但也必须以婚姻法的有关原则与规定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是不大的。从婚姻法调整的对象看,婚姻法主要调整的系人身关系及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故婚姻法本质上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以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合同法在婚姻法律关系中一般不能适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婚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涉及人身性质的约定,因与婚姻法

13、相抵触,故是无效的。对因夫妻间扶养关系及对子女抚养关系而因此对扶养费的约定,因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故对该约定在实体上应没有约束力。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形下可任意约定。故婚姻当事人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其范围是很窄的。 对最高法院关于对调解工作的解释,其性质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一方面受到相应实体法的规制,也受到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及所争议标的的限制,故对当事人在和好协议达成的有违婚姻法及相关实体法规定的约定,法院不应予以准许,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实际上系双方当事人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

14、系,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不符,不能产生合同法关于合同上的效力。 对本文案例的分析 案例中吴某与时某在离婚案件中达成的和好协议,和好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超出了离婚案件审理的范围,且该约定以离婚为条件而对夫妻财产进行处分,违反了婚姻法强行性规定,故第二条的约定是无效的。吴某的哥哥在借贷案中能否承担责任,要看吴某与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是否作出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吴某与时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时某的哥哥以借条的形式向吴某取得100000元后交由时某,对时某与吴某的共同财产并未产生影响,故在借贷案中时某的哥哥不应承担责任。当然,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则应另当别论。 对审判实践的思考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批案件经调解和好结案,对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对调解和好协议的范围与效力缺乏有效的规制,也出现了如前文所列的负面效果。建议在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好时,就有关约定尽量不要载入和好协议中,如需要记入,应尽量引导当事人订立一些倡导性条款,对当事人有关对财产的约定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引导当事人另行协商。对当事人达成的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内容,审判人员应进行审查,并予以剔除。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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