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详细版)XXX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是2020年4月经XXX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主动融入广西大健康产业,旨在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医药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第三条学校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使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六条学校根据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普通医学学科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相关学科,突出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为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把学校建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内领先、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医学卫生类高等院校。学
4、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中职教育等其它类型教育,立足广西、面向社会,为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新潇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自筹,开办资金为100o万元。学校的审批机关是XXX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XXX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5、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和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变更举办者的
6、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
7、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8、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五)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与治理体系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
9、成。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党委书记通过选举或聘任等法定程序进入,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理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理事。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期为止。第十四条学校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4名。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
10、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与解聘校长;(三)选举、罢免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一)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
11、机制;(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三)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第十七条理事长经理事会决议产生,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有效。经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
12、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三)召开理事会常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四)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一般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成员同意,决议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学校重大事项包含:变更举办者;产生、罢免副理事长、理事;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
13、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理事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人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直接由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可由理事长兼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四)具有5年以上相应高等教育管理经
14、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
15、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是学校
16、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校务委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等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二)研究提出拟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三)负责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人事调配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以及办学条件、重大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和决策;(四)负责学校中层干部提名推荐、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重要人事相关事项的决策;(五)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相关事项的决策;(六)负责学校大额开支等大额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17、的决策。(七)校务会会议定期召开,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相关细则规定根据XXX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校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学校的办
18、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三)检查学校财务;(四)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列席理事会、校务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第二十七条XXX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19、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
20、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XXX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依法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
21、务青年的作用。第三十条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三十三条学
22、校建立中国共产党XXX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第三十六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
2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
24、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三十九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四十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
25、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四十一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XXX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
26、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工作任务。第四十三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校党校、党委武装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工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五章教学科研管理机制第四十四条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直属的院(部)、附属医院。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
27、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院(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学校校务会审议决定。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六条院(部)按照学校授权,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三)制定和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业绩
28、考核和日常管理;(四)对本单位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五)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院长、部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部)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院(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第四十九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29、专业的教授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院(部)推选和校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其中,院(部)按照委员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校长推荐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则;(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
30、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及工作条例、章程;(五)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或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项;(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七)调查学术不端正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学术事项。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
31、中发挥研究、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材编写并指导实施;(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方案、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方案,并指导实施;(三)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五)指导学科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七)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二条院(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上述机构是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规模较小的院(部)可以成立教授委员会,统筹行
32、使上述分委员会职责。院(部)各分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各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六章行政服务机构第五十三条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行政服务机构,支持院(部)工作,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专业、计划、规章与程序,接受纪委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招生公平公正;负责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第五十五条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是重要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现代化网络技术的变革持续创新服务方式,为师生提供全面的、多样化的文献信息支持和咨询服务。第五十六条按照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学校设立财务处,依法对财务进行收支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事务所进行在职期间财务审计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教职工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第五十八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
34、得公平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公平获得进修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爱岗敬业,主动服务
35、学校发展;(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建立教师发展中心,构建完善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第六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工作量和薪酬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
36、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置相应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六条外聘专家、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八章学生第六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八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37、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
38、九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六)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奖学金制度,认真落实学生“奖、贷、减、免、助、勤”政策,积极争取社会
39、爱心人士捐赠,建立校友和社会奖学金,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创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七十二条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违纪违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七十三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第七十四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第七十五条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
40、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及其他专项基金、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政府及社会补贴与捐赠等。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第七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七十七条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以社会效益为先,兼顾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不再实行收费备案。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应有序进行,防
41、止频繁、大幅度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第七十八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提高教育投资与资源利用效益。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
42、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十一条学校积极打造节约型校园、人文校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理机制;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十二条学校范围内的任何技术创新和其他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和产生,除法律规定属于非职务创造发明外,均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43、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第十章学校与社会第八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合作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第十一章学校标识第八十六条学校校训为“崇仁尚德,济世惠民”。第八十七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XXX高等专科学校”,下方为英语“xxx高等专科学校(Wuzhoumedicalcollege),中部由圆
44、形和梧医首字母w、Y和学校创办年份2020年组合而成。整体造型正观似“树形”“花形”,倒观为“众”字;树形,寓意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办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初心不变;花形,为梧州市花“三角梅”,寓意学校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有新担当新作为;众字,寓意医学以人为本,学校主要为城乡基层培养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为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服务。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学校校歌(待定)。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1月23日。第十二章变更与终止第九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九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
45、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九十二条学校由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学校终止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终止后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第九十三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6、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九十四条学校终止前,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第九十五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三章附则第九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改章程:(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
47、认为必要;(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第九十七条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修订由理事会提议,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理事会审议,经法定程序,报法定机关核准。修改后的章程经核准机关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第九十九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