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112435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全球金融危机,波及我市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商务经济处于开放性经济前沿,亦是“三驾马车”的主要力量,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感受尤如“春江水暖鸭先知”那样真切。目前,全球经济继续处于下行态势,金融危机何时见底仍然是未知数。在世界各国都在为金融危机下的经济实施疗伤的时候,我市商务经济同样感受着世界经济“严寒”,外部需求急剧萎缩是全球金融危机传导我国的最主要途径,造成我市外贸出口持续下降,消化外需对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就成为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的重要历史使命。 内需包括国内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是指生产主体对生产投资所形成

2、的需求,基本包括农业、工业及政府的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三大需求。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4万亿投资计划,成为我国扩大投资需求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了一批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宏观决策中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投资项目建设。无论是经济理论还是国内外经济实践,约有40%的投资需求通过工资等形式转化为消费需求,而最终投资需求有赖于外需和消费需求来实现其最终价值目标。由于投资中信贷的放大作用和产能的不断扩张,往往容易引起通货膨胀与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需求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报告中强调要“居

3、民消费率稳步提高,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温家宝总理强调要“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特别要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改革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作为重中之重。可知,扩大消费需求、尤其是农村消费,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促进投资还是最终实现社会产品的价值,都有赖于社会总需求去实现,扩大消费需求都是扩大内需增长、消化外需不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现结合*实际,围绕扩大消费需求的课题,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力求寻找扩大内需的对策。 一、近年来我市扩大消费需求取得成效 (一)我市消费需求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4、近年来,我市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尤其是一批大型流通企业发挥龙头作用,扎实开拓市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不仅城市消费激增,更重要的是农村市场消费攀升更快,拉近了与城市消费需求发展速度上的距离。2005年,我市实施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全市消费增速达到13.9%,超过当年gdp和财政增速,最关键的是农村市场消费继续发力,增速达到13.5%,与城市消费增速差距缩小到0.7个百分点。 表一:20062008年全市社会消费需求情况 年份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城市消费县及县以下消费 总额%总额%总额 数据来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因2008年公报

5、中城市消费与县及县以下消费数据有误而修正。总额:亿元 (二)消费热点加速消费结构调整升级 (三)居民购买能力和实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从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看,如表三所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水平,自2006年以来连年提高,除少数年份的个别指标增幅较小外,绝大多数指标保持高速增长,基本超过同期gdp和财政收入水平 表二:20062008年全市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水平 年份在岗职工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人均 平均 工资增加%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纯收入消费支出 数额%数额%数额%数额 数据来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金额单位:

6、元 从居民的消费支出结构看,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主要是食品、交通与通讯、衣着、娱乐教育文化、居住等,并保持了持续增长太好,但由于受宏经济环境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城市居民的住宅、汽车、服装等消费支出的增长变化波动较大。相比较而言,农民的消费支出主要是受农产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和促进消费的政策影响,同时还因为绝大多数农民有着农业耕地的保障,宏观经济变化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小,消费支出主要集中在食品、交通通讯和住房三个方面,而且异常波动的情况也相对较小。 (四)居民的潜在消费能力稳定增强 表三:20062008年全市及居民储蓄水平比较 年份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余额比年初增加余额比年初

7、增加 数据来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单位:亿元 二、金融危机下我市扩大消费面临新的考验 (一)受金融危机导致消费需求呈下行态势 (二)因我市经济欠发达致使最终消费率不高 表四:2006200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与消费比较 年份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消费率 总额%总额 数据来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单位:亿元 虽然我市是消费规模居全省第二,但从表四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市消费仅为地区生产总值的1/3,比全国平均水平超过50%有很大差距,而居民的最终消费率则更低。客观上,地区最终消费率与国家的最终消费率具有不同意义,一个地区社会生产并不是限于该地区最终消费,况且地区之间产品

8、流通又不能准确统计。对于一个国家,产品进出口贸易有各国海关精确统计,除了出口,就是作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服务消费了。因此,有其研究的参考价值,从一定意义上它表明我市社会生产的产品并不是社会热点消费的产品,其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不高,社会劳动成果中更多的表现为生产成本,因此经济效益较低,显现出欠以达地区经济特征。 (三)较低的居民收入水平制约了消费需求扩张 (四)大批人员外出务工分流了我市现实消费能力 我市经济欠发达,并与长三角地区有着地缘优势。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约130万人次,约占全市农村劳动力的1/3,加之城市需要就业的人数,每年约有140万人在外务工经商,这部分人既是我市劳动和创业

9、主体,同时也是居民消费的主体,由于他们常年在外务工,多数情况下是将其个人收入积存起来,蓄积创业的资金、购置或建设住房和大件耐用消费品,真正回乡消费只集中在春节期间。因此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真正在我市消费,他们的生活及其商务活动都消费在其旅居的城市,我们推测这部分在外务工人员的每年消费至少在50亿元以上。 (五)经济结构不够优化抓不住扩大内需政策机遇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从国家从宏观政策上制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从我市2008年对外贸易情况分析(见表五),我市十大产业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是纺织服装,然而这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作为高成长、高附加值的重化工业、制造业的总体产业优势都不强,船舶以

10、通过装配出口为主。以这样的产业结构,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快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础条件就显得较差了。 表五:2008年涉及国家十大振兴规划产业产品出口情况 合计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 数据来源:*市海关统计数据。单位:万美元 为开拓消费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国家实施运用财政政策激活消费,目前主要是家电、汽车(包括摩托车)、农机,从消费需求的角度看,我市市场潜力巨大,在已经实施的家电下乡进展情况看,我市表现较为突出,但从促进我市工业生产的角度看和扩大投资需求看,因我市符合这一政策导向的产品甚少,故对促进我市投资需求十分有限。 三、扩大我市消费需求的对策建议 当前,国

11、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出现了回暖迹象,在进出口下降的情况下,支撑经济增长的是投资与消费。我市作为一个欠以达地区,经济外向度和依存度都不高,扩大投资与消费需求仍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主要措施。鉴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重要投资项目和财政信贷政策的决定权在政府手中,扩大投资需求主要由政府主导,而消费意愿与消费行为是由居民个人决定,扩大消费需求更多的是市场行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助推和引导消费并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需求通常是居民消费和公共(政府)消费,既包括物流消费也包括服务消费。对于政府来而言,扩大消费需求是不需要政府花费太多成本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是动员全社会

12、力量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当前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需要从产业导向、财政与信贷政策、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育消费热点与开拓农村市场等多个层面着力,扩大投资和培育消费热点创造消费需求,确保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开拓农村市场释放农民消费活力,发放消费券以“四两拨千斤”带动城乡消费,强化信用消费促进全社会放心消费。 (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需求 项目是扩大投资需求的载体,决定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加快项目建设,不仅可以扩大社会有效投资需求,解决金融危机下社会总需求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培育

13、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消费需求提升。 从项目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看,投资性项目是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对重要项目的决策权在政府手中,随之就是配套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到位实施,一经决策就可以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危机下,加强项目投资是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最容易也最直接的表现方式,比扩大消费需求的宏观政策效果来得更直接、更明显。同时,扩大投资需求,可以蓄积发展后劲,有效地间接扩大消费需求,必须不失时机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从扩大内需对经济结构调整看,支持和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十大振兴规划的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各地有效承接具有良好前景的产业项目,可以使我市能够获得更多的产业

14、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产业集群。2008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市主要工业产品为纱、布、化纤、白酒、啤酒、能源生产总量、原煤、发电量、原油加工量、汽油、柴油、水泥、化肥、化学农药、合成洗涤剂15类产品,其中:日用消费品只有6种、能量6种、生产资料3种,而且价值、附加值都不高。根据来自消费市场的判断,在我市较为优势的产业集群中,由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消费性产品少,国家鼓励扩大消费的促进政策对我市生产性企业直至全市经济的增长收效甚微,因此发展适应现代消费特征、更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投资项目十分必要。 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看,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拓展新的消费领域。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

15、因,我市商贸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太多,制约了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国内外众多知名商贸企业到我市发展找不到发展平台,使我市城市商业发展的集中度不高,城市的接纳能力、消费能力因此受限。 (二)开拓消费市场尤其要重视开展农村市场 新兴消费的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对促进就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开拓农村市场都具有现实意义,也表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空间巨大。随着生活节奏和商务活动频度的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有新的消费需求,现代化的大型家政服务中心、经济型快餐业、婴幼儿护理、婚庆与家庭等有着良好的消费需求。人们追求健康快乐的生活方式,文化娱乐、休闲旅游、教育健身、观光农业等新兴市场已经成为新的消费

16、时尚,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生态农业和无公害食品的消费需求不断上升。而市场竞争加剧了企业对创意产业、3g业务、3c业务、信用评估、规划策划等中介组织、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等市场需求也在与日俱增。 (三)千方百计确保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是扩大内需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农民工回乡创业,不需要扩大投资需求,同时还要吸纳劳动力就业,既可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大量农民工回乡创业,可以有效地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将在沿海地区务工收入转回家乡投资,带回信息、技术和市场,使大量农民工实现离土不离乡,由于这部分劳动力既是创业主体,又是扩大消费的主力。对于扩大消费需求十

17、分有益。近年来,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呈现喜人态势,据初步统计,已有2.5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创办经济实体4500多个,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近8万人实现就业。 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意产业园区,开展技术创新,发展新型产业,推进产学研结合,逐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持有条例的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大量返乡人员参股,通过新的项目实现新的创业。鼓励企业将闲置的资产支持大学生创业。 (四)适时实施发放消费券的对策 消费券通过政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以激活消费市场,保持最终消费持续增长。发放消费券是一个种政府行动,是运用政策来促进消费需求的

18、扩张,创造新的市场需求,从而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起到“减震”作用。 从政府的立场看,算是花小钱办大事,既可以减少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振荡”,又能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家电下乡政策,政府为最终销售价格的补贴13%给农民,农民受益了,也扩大了农民认识世界的视野,但从整个产品的生产链上看,13%的补贴低于产品的17%增值税,相当于政府对企业实行减税政策,只是将减税的部分让渡给农民,而在整个产业链的上游各企业、职工都还在持续缴纳税收,同时各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就可以保就业、保增长,企业就能不断进行产品研发、开拓市场,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社会稳定等各种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不再成为

19、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因此,政府最终还是获益的,稳定了财源,稳定了企业发展。家电下乡虽不是直接发放消费券,由此可见发放消费券的功效。 消费券与家电下乡政策异曲同工,都可以起到点亮消费市场的作用,带动相关产业的产品生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家电下乡是通过消费补贴的方式,发放农村居民,因此建议消费券发放给城市居民。 消费券不同家电下乡政策,在于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先转化为消费,城市居民的消费不完全局限于特定的商品。消费券的功效实质上同家电下乡政策一样,取决于政府的实际承受能力、发展对象和范围、使用领域和有效期限。 消费券的使用范围,从*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可用于困难职工购买日用消费品和餐饮、旅游业,特别是对

20、餐饮、旅游业的指向作用,可以更好地引导其发展,并对促进产业发展。我们主张消费券定点、有限使用,鼓励商业零售和服务型企业对使用消费券实行价格优惠,以增强消费券的扩张力。以旅游业为例,若消费券限于购买门票,就可以带动餐饮、交通、旅游商品等消费;如果用于定点酒店,若每桌限于一券,就可以带动相关产品和服务消费;若用于消费我市品牌生活用品,就能间接促进我市工业企业生产。 消费券的发放对象,原则上主张全民享用,视财政状况也可只对困难家庭。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家庭将消费券捐赠出来,支持城乡困难家庭,培育社会公众的爱心,发展慈善事业。虽然政府增加支出,但通过捐赠等方式,经过二次分配到困难家庭,又可以减少政府对困难

21、家庭救助的补贴。 消费券的使用期限,我认为不宜集中消费使用,要有一个时间界限,时间过长,不利于达到公众所期待的社会效果,时间过短,会使居民盲目而集中消费,原则上以半年期为好。由于只有货币特定的支付职能,而没有货币的流通职能,居民在使用消费券时会更加审慎,会在经过比较后作出购买决策。而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时间对其经营策略作出调整,吸纳持券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我们主张,有条件的企业购买政府消费券,发放给困难职工,或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也可以鼓励所有者购买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 (五)积极有效地扩大信用消费 信用消费的形式除分期付款消费之外,还有试用消费、赊账消费、“返本销售”等

22、等。早有商家针对特定消费群推出“信用消费”,并和银行联手推出分期免息服务。信用消费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需要规范,引导发展。 发展信用消费,我认为,需要政府运用政策引导,鼓励金融部门加强与企业合作,研究制定扩大消费信贷的政策举措。鼓励居民扩大对住房、汽车等大件耐用消费品信用消费。发展典当业,鼓励居民通过典当方式,扩大消费需求,拓展信用消费领域。对住宅、商铺、机械设备等重要商品实行分期付款、赊销等信用消费。支持银行与零售企业开展“刷卡消费无障碍”活动,组织大型零售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教育等产业建立“银联”pos点,鼓励居民持卡采购、旅游、结算。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自1988年1月21日

2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司法界和学术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挪用公款罪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为此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由于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一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未能使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识统一,相反都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笔者作为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人员,也深感由于理论上的模糊给我们具体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平时办案时的一些理解就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挪用公款 认定 处罚一、挪用公款犯罪

24、的沿革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进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民主革命时期,把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犯罪的规定。解放以后至80年代末期,基本上仍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司法惯例,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罪。但在这期间,国家政策也出现过反复。如:把长期借用或挪用公款,视为违反财政制度行为,应当令其检查,不视为犯罪。70年代末,全

25、国人大开始起草新的刑法草案(79刑法),其中增设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未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1985年7月8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重申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1987年3月14日“两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对以挪用公款犯罪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比较详尽的补充,并规定了挪用公款案件的追诉限制。“两高”关于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的两次司法解释,都显露出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权超越了立法权。1988年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

26、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这个补充规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规定趋于完善。但是,补充规定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还是相继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对此,“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挪用公款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进行了解释,使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相配套,丰富和完善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制建设。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不包括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行为单独规定为挪用资

27、金罪,不再以挪用公款罪处理。1997年制定颁布的新刑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实践基础上又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挪用公款的认定与处罚中的若干问题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二、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的探讨1、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依据新刑法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刑法第382条第

28、2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实践中对如何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分歧。具体到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上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存在着不同认识。在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刑法修订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2作出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9、、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其只解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却回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很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从批复内容看,其所要解决的显然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的问题,并不当然排斥这些“受委托”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其一,从理论上来说,委派与委托是两个不同概念。委派即委任、派遣、是管理部门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被委派人与

30、委派人具有隶属性,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而委托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委托关系成立时,被委托人才能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强调的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至于上述论者认为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当中还会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显然是由于把该类人过去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成受委托后的身份所致。而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处在变化之中的;行为人虽然过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他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国家工作人

31、员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受委托后所实施的职务行为与其先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关系,其职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职务。实际上,只要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论行为人在接受委托前是委托单位中还是非委托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他就丧失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二,从立法规定上看,刑法第93条并未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既然未作出规定,就不能作出扩大解释。2、关于挪用公款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384条的

32、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所谓“公款”,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款项。首先,必须是“公共”款项。结合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公共款项应是指:其一,国有款项;其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其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所有的款项,应当以公共款项论。其次,必须是公“款”。典型意义上的公款表现为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券和外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款的特殊形式。因为,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可据

33、以提取或获得一定的货币收益,若挪用之,也是“对货币流通和先进管理的一种破坏”,因此,应当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也视为“公款”。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公款是否仅限于纯国有资金。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通常必须含有国有款项的成分,纯粹的集体款项与个人款项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也有人认为:如果挪用国

34、有与非国有混合的资金,仅把国有资金涉及的部分作为本罪的对象。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割裂了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未能把握立法者的意图,有失片面。我国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用三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第384条,由于立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应在全面理解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刑法第185条第2款亦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

35、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看,立法者在此所关注的仅是行为人的身份,而不是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 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立法意图非常明显: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负有维护职务廉洁性的更高义务,不论挪用的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性质如何,都有应对其较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更高的要求。据此,笔者认为,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法第185条、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只要同时在数额、资金用途及未归还的期限方面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就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该单位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或国有资产占多大比例,均对本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换言之,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归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非国有单位所

36、有的资金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的对象。(2)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何为特定公物?刑法理论界一般将挪用刑法规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和物资。这些款物,既包括由国家预算民政事业为上述用途的拨款和临时调拨的款物,也包括海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和各方人士为上述用途支援、捐献的特定款物。对于 特定公物外,一般公物即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和司法解释未将“公物”明确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那么一般“公物”就不应成为挪

37、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否则,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款与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不本质差异,同样的挪用行为,只因其具体对象不同,有的规定为犯罪,有的却不规定为犯罪,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依挪用公款罪处罚。”应该说,该批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从市场经济的观点上来说,无论是公款,还是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

38、表现形式,二者在价值上具有共通性,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于挪用公款和挪用公物的行为,惩前而不惩后,不利于严密刑法法网。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挪用公物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挪用公款为小,二者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挪用10万元公款存入银行食利与挪用价值100万元的建筑机械用于租赁,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不言自明。第三,从立法技术上看,不处罚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那么,规定挪用特定公物“从重处罚”就没有“从重”的必要前提和合理依据,因此,该立法规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鉴于法律目前没有对挪用公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除法

39、律明文规定的挪用特定公物外,对挪用其他公物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挪用公物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的,可由主管部门按政纪进行处理。凡挪用公物 进行商业活动或挪用的公物变卖后又挪用所得款的,则可将公物折价或按所得款,数额较大的,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这利情况下,行为人不是追求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是追求公物的价值,这实质上是规避法律的变相挪用公款行为。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这种设定存在诸多瑕

40、疵,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和商榷。 (1)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必要条件是画蛇添足。所谓“利用职务上得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它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表现,而并非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实施的,但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不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条件。只有当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它们才是某种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

41、能把它们规定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只有当它们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起决定作用的时候才能如此。如:贪污罪,按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才能构成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只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所以是否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呢?这要看其在该罪的认定中是否起着决定作用。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改变用途,将公款挪做私用,含义明确, 利用职务上

42、的便利,不言而喻。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就无法挪用。它既不是区分罪与非罪,也不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必备要件,所以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没有任何意义,是画蛇添足。 (2)使用用途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刑法把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分成三类,即非法用途、营利用途和一般用途,并附设了不同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使用用途不能作为定罪标准。 首先,这一规定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性质来讲,目的总是违法的,动机不一定违

43、法。就行为对客体的作用,目的行为一定侵害客体,动机行为则不一定侵害客体。因此,在刑事立法中,一般把目的行为而不能把动机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然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却违背了这一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则。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行为属于目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则属于动机行为。而且就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来看,侵犯挪用公款犯罪客体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行为总是挪用公款中的“挪用”行为,而不是挪用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可见,公款“使用”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无影响。因此,刑法在规定挪用公款罪时,只需把“挪用”行为规定

44、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就够了,无需把“使用”行为也规定进来。 其次,刑法把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常常使执法者处于两难境地,主要体现在挪用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挪用公款案件中。如甲乙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从其所在单位挪用30万元公款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30万元后,却背着甲将30万元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对于甲的行为其结果往往是就低不就高,按“归个人使用”处理了事。而乙却适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来处罚。如果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就会出现同是挪用者,甲无罪释放、乙被判刑的尴尬结果。 其三,对于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用于非营利活动,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没有办法区别。有人认为用于营利活动

45、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所以危害性更大。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用于一般用途的挪用者其本身就没有什么偿还能力,因为此类挪用者在挪用公款后缺乏资本经营运作以尽早还款,因而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而用于营利活动者则可能通过营利活动赚取利润来归还公款。两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实在难以分清。因此,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两者,更没有必要将两者作为定罪的不同客观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处罚及罪名罪名转化问题的探讨1、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罚问题探讨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退还的行为的定性,要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是否有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的主观恶意来确定。即根据行为人使

46、用公款的心理态度,来具体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究竟出于何种犯罪目的,然后,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对造成公款不能退还状态的心理态度可分为五种使用公款方式。具体而言:(1)所谓直接故意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明知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后,自己丧失了还款的可能性,还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以致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可能而挪用公款,并将公款挥霍殆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故这种情况应按贪污罪定性处理。(2)所谓间接故意造成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是指行为人抱着能还则还,不能还则不还的心态挪

47、用公款,从而造成不能退还公款的状态。这种情况说明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存在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又存在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间接故意理论,这种情况亦构成贪污罪。(3)所谓过于轻信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不能退还,但轻信可以避免不能退还这种状态的出现,以致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预见到如果生意赔本,将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但认为自己熟识市场行情不会赔本,结果错估了市场行情,生意赔本,无法退还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因此,应按挪用公款罪定性。(4)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应该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因为疏忽大意没能预见,以致造成公款不能退还这种状态出现。如:某甲挪用公款后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这笔公款后,却背着甲将这笔款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结果导致这笔公款无法退还。本案中甲本应预见乙可能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