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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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木规定。第二条(主管部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农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 行政区域内基木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木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木行 政区域内基木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市辖国有农场基木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 关部门参照木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本市行政区

2、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第五条(基木农田保护区的规划)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六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县、区基木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同

3、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基木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市下达给县、区的基 本农田保护区而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 : 25000的基木农田保护区分 布图,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县、区下达给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而 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 : 202X的基木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报县、区人 民政府审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可不受村、队范围 的限制。第八条(设立保护标志的经费)在基木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 门在按照规定

4、提取的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第九条(土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按照 规定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 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耕地的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涝设施;(二)土壤结构疏松通气,土壤养分含量丰富;(三)适合于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地力监测)市农委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点, 定期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 力保护措施。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 肥指导,提倡和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 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应当加强对县、区基木农田保 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施行日期)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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